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有責任。
學校應該賠償學生在學校摔倒的損失。根據實際情況,要看學校是否監管不力,救助不及時。此時,當部分學生不慎摔倒,學校壹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小學生來說,這期間學校應該更多的是保護,或多或少存在失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
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要對學生的錯誤負責。
不屬於監護責任,所以要看學校是否在職責範圍內盡到相關義務。如果學校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並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學校的義務。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規定,承擔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
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需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1.不滿10周歲的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義務的,不承擔責任。學校是否盡到教育責任,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在校滿10周不滿18周歲的,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導致管理責任,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