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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無錫小學壹年級招生時間及招生條件

西交發[2016]78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中央直屬有關學校和機構,有關市屬民辦學校:

為規範和做好今年市區小學招生工作,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江蘇省實施辦法》、《無錫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市區義務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省、市關於推進素質教育實施,規範中小學辦學行為,規範教育收費,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報名條件

1.小學入學政策年齡為六周歲(31,2065438年8月前出生)。小學不允許招收未成年兒童。有學習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殘疾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其招生政策年齡可適當延遲。

2.適齡兒童家庭應在教學區有正式戶籍。適齡兒童的戶籍原則上應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的戶籍壹致,戶籍應與監護人的房產證和實際常住戶口壹致。

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適齡兒童,憑相關證明,按正常入學辦理:

(1)適齡兒童隨父母壹方居住在教學區,另壹方為非教學區戶籍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已在國外定居、工作的;

(2)父母離異,適齡兒童隨監護人在教學區居住;

(3)適齡兒童為孤兒,隨監護人居住在教學區的;

(4)父母雙方均為非教學區戶籍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長期出國(境)支援邊疆建設,適齡子女在教學區有單壹戶籍,或投靠親屬在教學區常住的;

(5)適齡兒童隨父母在爺爺奶奶家落戶,常年在壹起生活,無戶籍遷移史。

3.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壹戶籍地,或者戶籍、房產證與實際常住戶口不壹致的,由各區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二、報名時間及錄取方式

1.市區小學招生應在暑假前進行,報名時間不得早於6月1。具體報名時間由各區教育局和相關民辦學校確定。

2.各小學在報名前10天發布招生公告,寫明教學區域、報名時間、需要提交的文件。

3 .監護人帶適齡兒童,按教學區內小學公布的報名時間到學校報名。報名時出具戶口簿(或無錫市居住證、江蘇省居住證)、房產證、兒童保健手冊等證明監護人及適齡兒童在教學區的相關證件。

4.民辦小學根據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和辦法組織招生。

5.所有新生免試,被安排在均衡班。無論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允許舉辦或者變相舉辦與入學相關的選拔性考試,不允許將競賽成績、獎項或者等級證書作為入學條件和安排班級的依據。禁止以任何名義開辦重點班、快速班、強化班、實驗班。民辦學校可根據辦學特色和需求,自主合理設置招生範圍,選擇符合辦學特色的適齡兒童入學。各招生學校在開學前15天公布開學時間,公布新生名單。

6.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壹人壹證、壹人壹證、證書終身不變”的統壹要求,自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學生建立學籍,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統壹管理,紙質檔案由學籍管理部門管理。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的學籍信息。

三。相關政策

1.外來人口子女入學,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取得半年以上江蘇省居住證,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取得營業執照,並按規定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的。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的,可申請入讀公辦學校,由各地和有關學校酌情安排。對持有有效期內《無錫市居住證》的外來人口,其隨遷子女按無錫市戶籍居民子女入學條件入學。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研究制定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優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認證要求,按照《關於江蘇省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市級公共服務的通知》(15號)要求提供便利服務。

2.軍人子女入學按《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做好駐錫部隊幹部家屬子女就業教育工作的意見》(錫政辦〔2008〕7號)精神辦理。

3.港澳臺商子女入學按照《關於義務教育階段臺商子女入學的若幹意見》(Xi交發〔2006〕180號)精神辦理。

4.院士、國家級專家子女(含第三代)入學,按《錫院士、國家級專家相關待遇實施細則》(錫委發〔2002〕3號)精神辦理。

5.引進海外人才子女以我市《實施細則》(錫委〔2007〕84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無錫市引進海外歸國領軍企業家辦公室關於進壹步推進“530”企業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錫委〔2009〕151號)為依據。

6.市重點項目拆遷戶子女入學按《關於市重點項目拆遷拆遷戶子女入學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教〔2006〕215號)精神辦理。

7.集體戶籍人員子女入學,由集體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實際常住戶口所在地,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劃定教學區安排入學。如已購買商品房或有明確的房屋產權和使用權,也可按該樓盤的教學面積安排入學。

8 .殘疾兒童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讀特殊教育學校,或在教學區小學隨班就讀。學校應當尊重殘疾兒童監護人的選擇,不得拒絕接收。殘疾兒童的殘疾分類和殘疾程度應當由縣級以上教育、衛生和殘疾人工作部門指定的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確認或者評估。

四。相關要求

1.各區教育局和招生學校要切實加強對小學招生工作的領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及本意見精神,認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建立健全社會公眾監督機制,符合入學條件的兒童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諉或拒絕。對本地區和教學區的壹切問題和矛盾都要及時妥善處理,確保群眾滿意和社會穩定。要切實優化工作服務,及時公開招生信息,認真解讀招生政策,有效開展宣傳引導,熱情接待家長來訪,積極營造良好的招生氛圍。

2.要認真落實《無錫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條例》,著力推進區域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按照國家、省、市確定的工作目標,采取有效措施,堅持多管齊下,著力解決“擇校”過多問題,確保每所公辦學校“擇校”學生占招生總數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並逐年下降。要合理調整教學區範圍,確保教學區學生人數與學校招生規模基本適應,特別是“擇校”熱點學校要根據自身實際辦學能力擴大教學區範圍。要認真落實《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現代辦學標準》,確保辦學規模與辦學條件相適應,實行標準班額。小學每班規模原則上不超過45人,外來人口子女相對集中的學校可適當放寬。要全面提升區域義務教育學校整體質量水平,抓好新型優質學校培育建設,推進優質學校與普通學校結對、集團化辦學,完善校長教師交流制度,努力縮小校際差距,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學生就近入學率的評估,教育督導部門要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區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公眾滿意度調查,評估和調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3.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義務教育的收費政策法規,切實加強對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規範學校和有關單位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行為,禁止收取任何與入學掛鉤的費用。除經市物價部門批準的代理和服務性收費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監督。對經濟困難兒童、烈士子女、解放軍邊防部隊子女和殘疾兒童,應適當減免費用。

4.認真做好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進壹步加強招生統籌,切實優化工作服務,建立健全招生預報名制度,規範入學申請程序,確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良好義務教育。同時,要積極支持符合基本辦學條件、質量標準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民辦學校和流動人口子女學校,更好地滿足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求。

江陰、宜興的小學招生參照本意見精神執行。

無錫市教育局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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