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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管理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

第八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組織管理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護教育。學校課程應該包括安全教育。

每年三月的最後壹周是學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學校每學期至少進行兩次安全檢查;教育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定期對學校及周邊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壹次聯合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安全隱患應及時解決。

第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的內容並定期進行考核。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保安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保人員有權要求進出學校的人出示身份證件。

未經授權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禁止進入校園。獲準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車。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及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進入校園。

學校要加強學校重點部位的安保工作,學校安保人員要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四條學校舉辦者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學校或者其他服務機構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的用於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的教學用具、設施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學校教學、科研使用的實驗儀器、藥品和危險品應分類存放在安全的場所,並有嚴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實驗教師和學生必須遵守實驗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並定期進行防火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學樓、圖書館、師生宿舍等場所應當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誌,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嚴格的用電、防火、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的消防安全,協助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服務機構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食品、藥品、生活用品等,應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餐飲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其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持健康證上崗。

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及其生活服務區和為學校提供餐飲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狀況。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檢查制度。

學校應配備醫療用品和能處理壹般傷害的專(兼)職衛生人員。

學校應當做好常見病、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健康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生進行常見病、傳染病預防指導,幫助學校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時,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活動中應當註意的事項,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其安全。

體育教師和學生應當按照體育運動規律和相關項目規則開展體育活動。

第二十條學校不得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活動。

中小學校組織大型集體外出活動,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壹條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接受學生參與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和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發生臺風、洪水、地震、重大傳染病等自然災害時,學校可以采取臨時停課措施,但應當及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在暑假和寒假前組織人員進行壹次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學校在節假日應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教職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為教職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學環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毆打教職工,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查處校園內和學校周邊的違法犯罪活動,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治安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做好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上學期間和放學後,交通要道中小學校要在校門口進行交通保障和疏導;過往車輛要註意避讓上下學或離校的學生。

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學校門口或者附近設置必要的交通標誌,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和學校兩側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學校圍墻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城管、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清理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無照商販、亂擺賣、違法建設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中小學校周邊最近距離200米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經營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限制未成年人出入的場所。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上述範圍內已經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周圍不得新建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對造成嚴重汙染、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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