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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部規定的中小學教師具體工作時間是怎樣的?

小學教師工作量:語文、數學、英語、科學14-16,其他學科專任教師18。

高中教師每周備課時間為18.4小時;初中教師每周備課時間為13.9小時。

小學教師每周備課時間為14.2小時;高中教師每周教學時間為10.6小時。

初中教師每周11.3小時;小學教師每周12.4小時;

高中教師作業批改時間每周11.8小時;初中教師每周11.2小時。

小學教師每周10.3小時;高中教師的輔導時間為每周4.9小時。

初中教師每周5.15小時;小學教師每周1.6小時。

1981《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正式下發。該方法按照每學年42周,每周5天,每天8小時計算,教師工作年度定額為1680小時。

在教師工作量量化評價標準的問題上,需要說明的是測量標準的單位問題。在我們看來,以自然小時為單位相對比以小時為單位要好。原因有三:

第壹,教師教學工作量中的教學時間表面上是以課時(40 ~ 50分鐘)計算的,但實際上與教學相關的其他教學環節所花費的勞動時間是以自然小時計算的。

其次,10分鐘的課間休息表面上看起來不屬於教學時間,其實不然。課間休息是師生教學和上課的必要條件。雖然發生在分娩過程之外,但屬於分娩過程的延續,是教學時間的延長。

再次,以小時來衡量教師的工作量是考慮到教職工和非教職工的不同勞動特點,非教職工不適合以課時來計算工作量。實際工作量遠不止這些。

擴展數據:

正確

《教師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教師的基本權利。* * *有六個方面: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責任

《教師法》第8條規定了教師的義務,有六個方面: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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