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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機構的家教操作是否違法?

托管人家教操作不合法。

開展學習輔導和作業輔導是很多校外托管運營者的心願。在珠海市教育局2021,1年10月召開的《珠海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聽證會上,不少代表希望將作業指導納入校外托管機構的服務範圍。

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中小學生課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課後托管服務是指在不增加學生課業負擔的情況下,安排學生在托管時間內做作業、自由閱讀、體育、美術、科普活動等課外活動。

課後服務不應被視為學校教學的延伸,不應進行集體教學或“補課”。學習輔導和作業輔導要以其培訓機構的相關規定為準。

《辦法》明確,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辦,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非教學時間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午休、課後托管等課後托管服務的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活動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按照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幼兒園兒童能否在校外托管機構接受托管服務並未提及限制,同時在征求意見時刪除了“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等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接受住宿過夜或者從事與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的條款。

中小學在職教職工不得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

《辦法》對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立條件也有相應的規定。《辦法》提出,中小學在職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不得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兼職,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操作便利。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小學在職教職工,將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根據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品行;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安全的疾病,並經體檢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沒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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