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小學古詩 - 【幹貨】教材第二重點《小學綜合素質》

【幹貨】教材第二重點《小學綜合素質》

第二章:教育法規

第壹節:教育法規解讀

中國教育法規體系

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2006年6月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法。

《教育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教育進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65438+4月12,0986采用,7月1986實施;2006年6月29日修訂,9月1日實施。

義務教育是適齡兒童、少年依法必須接受的,由國家、社會和家庭保障的國民教育。

義務教育的本質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少年實施壹定時間的義務教育的制度。

義務教育也叫義務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是強制性的、免費的和普及的。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公益:定義明確?沒有學雜費?;

統壹:制定教材設置、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等統壹標準。

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用法律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證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規範化管理,確保教師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199365438+10月31號法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5,並於6月1994 1日正式實施。

1.教師法規定每年9月10為教師節。

2.《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3.教師法決定了正常的升職加薪制度。

4.法律還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違者將被追究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制定:1991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1次會議通過,六月1992 1實施。

修改:2006年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1.學校不得非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2.老師不能在學校吸煙。

3、緊急救助未成年人優先。

4.父母不應該偷看孩子的日記。

5.法院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0次會議於1999年6月28日通過,將於6月28日起施行。

1,明確禁止逃學、夜不歸宿、打架鬥毆、賭博等不良行為;

2.不要脫離監護;

3、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正

4.未成年犯工讀制度。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措施

經2002年3月26日教育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目的: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2.適用範圍:對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的事故,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後果的處理。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1,學前教育納入規劃,破解城鄉?入園難?;

2.縮小學校差距,解決擇校問題。

3.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有望在當地參加入學考試。

4.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給他們更多發展空間;5.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

6.推進政企分開,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級別;

7.分類高考讓不同的人有多重選擇。

8.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保證教師安心教書。

9、在中小學設立高級職務(職稱)

10,糾正對民辦學校的歧視,鼓勵投資辦學。

大綱的三個策略:

1,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

2.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

3.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第二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權利的內涵

1,意為:教師依法享有的部分權益。

2.教師的權利:

(1)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定義務的權利;

(2)《教師法》等法律賦予的按照自己的自由意誌積極行為的權利;

(3)被侵害時申請國家機關強制執行。

教師的基本權利

1.教師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宗教信仰、平等權利、人身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經濟監督權利。

2.教師職業權利

(1)教育教學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學術研究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評價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4)獲得報酬和待遇的權利: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參與管理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參加繼續教育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新《義務教育法》中關於教師權利的規定

1.各級政府保障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2.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於當地公務員。

3、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享受補貼。

教師的義務

(1)遵紀守法: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主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意義的社會活動;

(4)尊重學生: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提高水平: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教師的義務

定義:教師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時必須履行的職責。

表現形式:(1)積極義務(2)禁止性義務(3)當義務人侵害他人權益時,接受國家確保其義務履行的強制力。

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師義務

1,守法義務

2.教育和教學義務

3.思想教育義務

4.尊重學生的人格

5.保護學生權益

6、提高義務水平

第三部分:學生的權利和保護

壹.學生權利

1.參與教育和教學的權利:

(1)參與教育教學活動權;

(2)使用教學設施的權利

2.生命權

3.生命權

4.獲得資助的權利

5.獲得學歷證書的權利

(1)公正評價權;

(二)取得學歷證書

6.投訴和起訴權

7.其他法定權利

第二,保護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權利

學生權利的保護是其身心健康發展的條件,中學教育目標的實現需要權利的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1.教師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1)教師臨危挺身而出;

(2)教師應履行保護義務。

2.教師應該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1)不得任意剝奪學生上課的權利;

(2)不要隨意缺課。

3.老師應該尊重學生的個性。

(1)不應該強迫學生做有損人格尊嚴的事情;

(2)不得侮辱、辱罵學生。

4.教師應該尊重學生的生命健康權。

(1)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學生的生命健康權。

5.老師應該尊重學生的人身自由。

6.教師不得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7.老師應該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1)不要隨意泄露學生隱私;

(2)不要隨意翻看學生的物品。

8.教師要註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教育者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貸款。

(3)學業成績和品行得到公正的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依法申訴或提起訴訟。

受教育者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服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

以上是關於教學基金《小學綜合素質》重點歸納的分享,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教師資格證考試技巧、備考策略等相關內容,歡迎您及時關註本平臺!

  • 上一篇:湖北有哪些祖籍是yes的名人?...
  • 下一篇:畢業祝福語很短,八個字。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