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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的“十個嚴禁”是什麽意思?

壹是不準以福利費、獎金、勞務費等名義違規收受和發送“紅包”。,嚴禁以任何形式設立“小金庫”。

二、不準在教育行政審批、資金安排和撥付、各類檢查評估、科研教學項目評估管理等方面違規收受和發送“紅包”。

三、不準在項目招投標、項目建設管理、材料設備采購、資產管理、教材選用等工作中違規收“紅包”。

四、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崗位輪換交流、教職工選拔考核、職稱評定、培訓等工作中違規收送“紅包”。

5.父母、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不得默許、指使、縱容違規收受“紅包”。

6.不準以婚喪喜慶、教師節、高等學校畢業、傳統節日等名義違規收受“紅包”。

七、不準在入學、就業、轉學、調動、安置、座位安排等工作中違規收受“紅包”。

八、不準在各類學生考試評優、評優評獎、入團、推薦保送、畢業論文指導、學術競賽等工作中違規收受“紅包”。

九、不準在各類升學考試、自學考試、資格考試、學業水平測試等工作中違規收受“紅包”。

十、不準以幫助推薦生活用品、書報教輔資料、社會保險等形式,以及以幫助學生課後輔導、課後托管等名義違規收受“紅包”。

擴展數據:

江西省嚴厲查處收送“紅包”典型案件。對違反“廉潔守則”和“十條禁令”收受和發送“紅包”的領導幹部,將先予以免職,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黨員幹部和教職工違反教育系統“紅包”治理、教育部“十不準”、“六不準”的,發現壹起,查處壹起,絕不姑息、絕不手軟。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辭退,並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宜春大學——關於轉發關於加強教育系統的“紅包”?關於常態化治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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