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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政策

壹、校外托管機構的行業定位

(壹)本通知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由校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固定、合法、安全的經營場所,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在非教學時間提供就餐、休息、監管等營利性服務活動的機構。

(二)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辦教育培訓、有償學習輔導服務、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不得從事與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

(三)從事教育培訓和有償學習輔導服務的機構,需到市場和質監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變更手續後,方可從事以學生托管為內容的服務。

二、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要求

(1)外部環境要求:校外托管機構應設在建築物的三層及三層以下符合建築結構安全標準的樓層,並設置單獨的出入口。如果不能設置單獨的出入口,需要與上層樓層合用時,應根據同壹樓層使用的人數,確保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滿足要求。遠離汙染區域和危險源,禁止在工廠、地下(半地下)室、倉庫、危房、違章或危險建築內設立校外托管機構。

(2)內部設置要求:校外托管機構開設的場地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托管容納學生人數按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核定;托管機構應當封閉管理,安裝監控設備,落實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安全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人員並接受內部安全培訓,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保存視頻不少於30天,購置必要的防衛裝備。

(3)對員工的要求:

1.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安全的疾病。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進行體檢,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2.從業人員數量應與接受托管的中小學生數量相匹配。規模不足30人的,應當配備3名以上從業人員。每增加20人,至少要增加1名員工。

(4)食品安全要求:設立校外托管機構,需要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餐飲、食品相關許可。(校外托管機構不自己配餐的除外)

(五)消防安全要求: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或者建築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條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三,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責任

根據校外托管機構服務對象以小學生和初中生為主的實際,按照義務教育管理原則,實行“屬地管理、職責分工、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各縣(區)政府和開發區(新區)管委會作為責任單位,對本轄區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出臺本轄區校外托管機構規範管理辦法,建立由政府牽頭,教育、公安、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市場監管、消防、 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切實做好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壹)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2)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三)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學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練;依法查處校外托管機構違規提供教育培訓和有償學習輔導服務的行為;禁止開辦或兼職職業教育從業人員校外托管機構;教育引導學生和家長拒絕去沒有營業執照的校外托管機構。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傳染病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

(五)消防部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派出所開展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檢查。

(六)公安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和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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