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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的交通規則知識

(壹)禁止車輛和牲畜通行;(二)在不妨礙綠燈放行車輛的情況下,允許右轉;(3)丁字路口如果右側沒有人行橫道,允許直行車輛通行,前提是不被綠燈阻礙交通。第十壹條黃燈亮時,禁止車輛和牲畜通行。如果他們已經越過停車線,他們必須繼續移動。第十二條車輛通過交叉路口,遇有信號燈發出停車信號時,必須在停車線外停車;如果沒有停車線,停在人行橫道外。第十三條交通標誌(見附件二——略)。第三章車輛第壹節壹般規定第十四條車輛必須經車輛檢驗機關檢驗,領取號牌,並在指定地點安裝(有軌電車必須在車輛正面和背面刷白色油漆);機動車行駛證必須隨車攜帶,不得轉借、塗改和損毀。第十五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中的自行車、三輪車和畜力車必須裝有有效的制動器。第十六條除畜力車、人力車、黃包車和手推車外,其他車輛的音響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車、警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必須安裝專用警報器。第十七條車輛行駛:街道有小快車道、大貨車車道、非機動慢車道三條線的,小汽車、機械自行車在小快車道行駛;公共汽車和卡車在大卡車道上行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慢車道行駛。如果街道上有兩條線:快車道和慢車道,機動車在快車道行駛,非機動車在慢車道行駛。在有快慢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行駛在中間;非機動車靠右行駛。第十八條機動車和非外地車輛中的自行車、三輪車、畜力車夜間行駛時,必須開燈;機動車在霧天行駛也必須開燈。第十九條各類車輛必須讓消防車、警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先行。第二十條各方同時來到路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非機動車應當讓機動車先行;(2)無軌電車讓軌道車先走;(3)同類車輛相遇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線車讓幹線車先走;不區分支路和幹道的道路,讓右邊的車輛先走。第二十壹條單行道,除消防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和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不得逆行。第二十二條禁止通行的道路,除消防車、警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非禁止通行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第二十三條重型車輛(拖拉機、起重機、坦克等。)裝有鐵輪的必須在通過街道前通知當地公安局,並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第二十四條畜力車、車隊進入市區必須按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線行駛。第二十五條各類車輛必須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在其他地方臨時停車時,只允許停在道路的右側,但阻塞交通時必須迅速離開。第二十六條在十字路口、轉彎處、橋梁、大門、牌樓、消防栓以及鐵路與街道交叉的地方,10米內不得停車。第二十七條在電車站、公交車站、消防機關十五米範圍內,不準停放其他車輛。第二十八條車輛載重量不得超過車輛檢驗機構規定的數量。第三章車輛第二節機動車第二十九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在三十米至五十米處減速,並使用方向標誌指示行駛方向;晚上就要把遠光燈換成小燈或者近光燈。第三十條兩車夜間會車時,應當在距迎面而來車輛100米處切換近光燈或者近光燈。第三十壹條夜間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30公裏時,車燈的光線必須照射30米;如果超過30公裏,必須在100米的距離照明。第三十二個方向標誌的使用:(1)直行:兩燈未開或箭頭朝上;(2)右轉:打開右燈標或箭頭指向右側;(3)左轉:開啟左燈標或箭頭指向左側;(4)掉頭:打開左燈標或指向下方的箭頭。第三十三條貨車裝載高度超過車廂時,押運員必須緊貼駕駛室,不得趴在貨物上。當貨物高度超過駕駛室時,不允許任何人坐在貨物上。第三十四條卡車載人時,車廂必須穩固。如果車廂高度低於壹米,不允許乘客站在車內,必須選擇技術熟練的司機駕駛。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在街道上行駛時,兩車間之間的距離至少為二十米;繁華地段至少五米。第三十六條電車、公共汽車線路和站點的設立、變更,必須事先征得當地公安局的同意。第三十七條電車和公共汽車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停車或上下乘客。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寬闊、自由、視線良好、沒有限速標誌的情況下,在保證交通安全的條件下,最高時速為: (壹)汽車、摩托車五十公裏;(二)公共汽車和貨車為四十公裏;(3)無軌電車35公裏;(4)電車三十公裏。第三十九條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壹)交通繁忙的路口或者行人密集的場所;(2)掉頭、轉彎、下陡坡;(三)牽引部件損壞的車輛;(四)穿越鐵路、橋梁、閘門、涵洞;(五)在冰雪路面行駛的;(六)遇大風、大霧,視線在三十米以內的;(7)遇有警告信號。第四十條遇有下列情況,時速不準超過五公裏: (壹)中途剎車、燈光(夜間)、喇叭失靈時;(2)下雨或下雪中途雨刮器損壞時;(三)離開停車地點倒車時。第四十壹條消防車、警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速度限制。第四十二條汽車、機械自行車超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必須從左側超車(超車電車可根據路況從左側或右側超車),但必須與迎面而來的車輛保持150米的距離;(2)超車時,必須在距前車20至30米處按喇叭,待前車讓行後再超車,但不允許前車故意讓行。超車後應駛入距後車(原前車)20米的列車線內;(三)不準超車;(四)遇有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時,不得超車。第三章車輛第三節機動車駕駛人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經車輛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後,方可駕駛。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車輛必須攜帶駕駛證;(二)不準酒後駕駛車輛;(三)不準駕駛不符合駕駛證規定的車輛;(4)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吃東西和說話;(五)不準將汽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六)不準將駕駛證借給他人;(七)不準坐在駕駛室內。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學習駕駛人必須取得學習駕駛證,在道路上練習或者練習駕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當地公安局指定的時間、路線練習駕駛;(2)實習駕駛車輛時,必須有正式駕駛人監督、教導。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教職員工應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3)不允許乘客上車。第三章車輛第四節非機動車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醉酒駕駛。第四十七條騎自行車時,禁止: (壹)把手離開車把;(二)兩人並行騎壹輛車或肩並肩;(三)攀爬其他車輛或者撐傘的;(4)在人行道上騎車;(五)相互追逐或者纏繞比賽。第四十八條駕駛三輪車,必須遵守第四十七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畜力車駕駛員必須始終保持車輛和鞍罩的堅固和完整,行駛中不準在車內躺臥。第五十條畜力車通過下列地方時,駕駛人必須下車牽引牲畜: (壹)車輛、行人較多的地方;(二)斜坡、窄路、彎路、路口、橋梁、涵洞等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第五十壹條畜力車成隊行駛時,應當分成若幹組,組間距離至少為20米。第四章行人第五十二條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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