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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保障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第三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合理規劃、統籌規劃、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領導和組織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將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小學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

規劃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城鄉管理、公安、財政、環保、房管、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第六條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行政部門、土地行政部門,根據教育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通過論證會或者聽證會以及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文本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七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經批準並公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是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的法律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公眾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並向社會公布。

變更後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九條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行政部門、土地行政部門每兩年組織壹次中小學、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實施情況評估,並提交評估報告。組織評估可以委托給第三方。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調整和變更中小學、幼兒園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第十條經批準的城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學、幼兒園專項規劃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當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實施。

農村中小學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鄉(鎮)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統籌實施。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規範。沒有國家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應當符合省、市制定的地方標準和設計規範。第十二條新建中小學、幼兒園的規模和人均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每千人口七十人,小學生按六十人計算,建設相應規模的小學,平均面積不少於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為五百至八百米;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每千人口七十人,中學生按六十人計算,建相應規模的中學,平均面積不少於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壹千至壹千五百米;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按每千人四十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備相應規模的幼兒園,平均面積不低於十壹平方米。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規模和人均面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因環境限制不能滿足上述用地要求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個別中小學、幼兒園的人均面積,但必須滿足教學功能要求。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舊區拆遷、改建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專項布局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用地面積,做好中小學校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原面積低於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的,在城市建設和改造中優先解決。

非因國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不得拆遷中小學校。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布局。

人口相對集中的行政村應當設立村小學或者教學點,支持山區和邊遠地區建設標準化寄宿制小學。

初中以鄉(鎮)為單位設置,1.5萬人以上的鄉(鎮)至少設置壹所初中,1.5萬人以下的鄉(鎮)以縣(市、區)為單位統籌設置初中。

幼兒園的設立應充分考慮農村人口的分布和流動性。鄉(鎮)和大村可以獨立辦園,小村可以單獨或聯合辦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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