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本人成年,經濟獨立;
2.夫妻、未成年子女、父母之間沒有分離;
3、不與戶主同住,有單獨的房屋並有明確的門、戶和證照地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確需分戶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需要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申請入戶,並提供本人簽名申請入戶。
3、本人房屋產權證(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向民政部門申請明確門牌、戶名、牌址。
學籍是指學生屬於某壹學校的壹種法律地位或資格,登記學生姓名的戶口簿特指作為某壹學校學生的資格。
學生註冊流程:
各校學籍管理人員核對數據,采集照片。學生信息和學校信息通過學校版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形成電子數據,上報至縣教體局電子學籍管理服務器。縣局電子學籍管理員在管理服務器上進行新生審核,即完成新生電子學籍註冊,學生相關信息正式轉入電子學籍數據庫,由省學籍管理系統分配省學籍編號。相關信息將提交至全國學籍管理系統,由系統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重復學籍篩選。如無重復學籍,則分配全國學籍編號,完成學籍註冊。
法律依據: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學生註冊號碼以學生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生成,壹人壹號,終身不變。學號生成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文章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