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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公共圖書館,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設立,向公眾開放,具有文獻資源收集、整理、存儲、加工、開發和服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市、區、街道公共圖書館的建設、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辦館的原則,制定深圳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網絡建設方案,逐步建設現代化公共圖書館網絡,實現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設立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並參與市公共圖書館網絡。第二章公共圖書館的管理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編制公共圖書館網絡建設計劃;

(三)制定公共圖書館管理條例;

(四)組織實施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網絡建設計劃;

(五)監督公共圖書館的工作;

(六)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監督。

區文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各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文化行政部門設立圖書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咨詢專家委員會:

(壹)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公共圖書館網絡建設計劃;

(三)公共圖書館建築設計方案;

(四)公共圖書館的運行規則;

(五)公共圖書館業務;

(六)公共圖書館管理等重大事項。第七條深圳圖書館是市公共圖書館網絡的中心,指導全市圖書館的業務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協助市文化主管部門開展全市圖書館網絡建設;

(二)組織和指導全市文獻資源的開發和服務;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圖書館學研究;

(四)組織和指導全市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培訓。第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文化部門申請登記。

公共圖書館的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地址、名稱,應當經原登記機關批準,並重新登記。第九條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和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害或者侵占。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用途。第三章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分布和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設立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建築面積、閱覽座位、藏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公共* * *庫業務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從行政經費中列支,公共* * *庫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與正常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

公共圖書館的業務經費應當用於圖書館建設和支出,不得挪用。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和設備。第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圖書館文獻資源現代化和讀者服務的需要,積極引進文獻存儲、加工和傳遞的現代化技術和設備,提高圖書館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參與以深圳圖書館為中心的市級公共圖書館網絡。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辦的圖書館可以成為公共圖書館網絡的成員。

加入公共圖書館網絡的會員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網絡的業務規則。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圖書館網絡應當發揮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作用,逐步實現公共圖書館之間采購協調、集中編目和圖書借還的目標。第四章讀者服務第十六條凡能遵守公共圖書館相關管理規定的個人,均可成為公共圖書館的讀者。第十七條讀者可以按照圖書館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借書證。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城市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六十四小時;區級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56學時;街道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四十八小時。

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共圖書館應當開放,但開放時間和借閱範圍可以適當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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