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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和街道、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專職管理監察人員負責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凡損壞或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有權勸阻和舉報。第六條對在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七條城市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對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維護和清洗。

城市街道兩側建築物的立面裝飾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第八條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堆放物料、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需征得城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應保持整潔,接受監督管理。

在街道兩側臨時設置攤點和停車場,須經城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地點和時間擺攤設點,並保持攤點周圍五米範圍內的整潔。

嚴禁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露天燒烤。

城市街道兩側和廣場周圍禁止室外商鋪。第九條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條幅、畫廊、櫥窗等。在城區應按城管部門制定的統壹標準設置。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宣傳品、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或者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城管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者懸掛。第十條在市區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散裝和流體物品時,必須捆紮牢固,密封嚴密,不得沿途飛揚和泄漏。

客運車輛應當設置無效票箱,駕駛員和乘客不得沿途吐痰、亂扔廢棄物。

各類車輛停放有序,存放場地保持整潔完好,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嚴禁在街上清洗車輛。從事車輛清洗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整潔,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水外流或者廢棄物散落。第十壹條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第十二條行道樹、花壇、綠地等。,應保持整潔美觀。枯樹、枯枝產生的枝葉、渣土、雜草,由管理單位隨時清除。第十三條城市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擺放整齊,渣土應及時清運;臨街工地必須圍場作業;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必要時覆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四條不準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廢紙、煙頭等雜物,嚴禁隨地便溺。

不準傾倒汙水和糞便。第十五條城市環境清掃(包括除雪),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制:

(壹)城市主要街道、廣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的清掃保潔,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城鄉結合部責任區的衛生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界限,由單位負責;居民區、街巷、胡同等區域的清掃保潔,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沿街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清掃保潔責任。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街道花壇(池)、公園、綠化帶由園林綠化部門清掃保潔。

(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運河(包括汙水渠)水面和兩岸的清掃保潔。

(七)管理單位負責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的清掃保潔。

(八)管理單位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清掃保潔。

(九)市場管理單位負責集貿市場和早市的清掃保潔。

(十)鐵路和公路沿線的環境衛生,分別由鐵路和交通部門負責。

財政資金支付的清掃保潔作業服務項目符合招標條件的,由城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作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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