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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出版物印刷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保障印刷業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從事出版物印刷的國有、集體和個體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包括圖書、期刊、畫冊、圖片、年畫、掛歷、日歷、月歷卡和彩色信封、歌詞、廣告海報等。).第三條印刷廠不得印刷非法出版物或者從事非法印刷活動。印刷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正式出版物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批準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和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登記的報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批準,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批準,並發放準印證,印刷供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信息圖書、報刊。

非出版單位未經縣級以上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批準,出版單位違反出版法規印制的各類圖書、報紙、期刊,均為非法出版物。第四條省新聞出版局主管全省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地、市、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版物印刷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範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廠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印刷單位的管理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印刷業務,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並經當地文化局和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印刷報紙、書籍的印刷廠還應當取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印刷許可證),方可營業。第六條申請從事印刷業的印刷廠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上級主管部門;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了解政策法律、熟悉業務技術的領導及專業人員;

(三)有固定的印刷場所和維持正常經營的流動資金;

(四)具有保證出版物印刷質量的設備和技術力量;

(五)有健全的規章制度。第七條印刷廠變更字號、經營者住所、組織形式、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停業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業務範圍。第三章出版物印刷管理第八條印刷廠印刷出版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本省出版社印制的出版物的印刷,必須有正式的發行單和出版社簽發的印刷單。

(二)本省報社(編輯部)報送的報刊的印刷,必須具有報社(編輯部)頒發的報刊登記證。本省報刊的“增刊”和“附頁”必須經省新聞出版局批準。

(三)印制本省音像出版單位的音像出版物內外彩封、歌詞、廣告海報、音像出版單位正式發行名單和省級音像管理部門批準名單。外省音像出版單位印刷上述出版物,還須持陜西省音像管理部門的審批表。

(四)印刷非出版單位印刷的出版物,必須有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出具的準印證,準印證壹次有效。

(五)承印外省出版物,須憑我省新聞出版局的批文。

(六)印刷帶有商業廣告的出版物,必須有我省新聞出版局的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

(七)印刷廠必須在印刷出版物的版本記錄頁上註明廠名、廠址以及出版物的印刷編號和日期。

以上批準文件、發放表、印刷表、審批表、準證、許可證必須為原件,復印件無效。第九條印刷廠不得擅自印刷、銷售出版社、報社、期刊社(編輯部)委托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非出版單位委托的其他內部資料性圖書、報紙、期刊。嚴禁非法印刷出版單位的出版物並自行發行銷售。

紙張、膠片、盤子等。委托印刷單位不得擅自將出版物轉讓和供應給個人復制印刷。第十條印刷廠不得以個人名義印刷送審的出版物。嚴禁盜用國家出版單位名義或冒充出版單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嚴禁印刷走私出版物。第十壹條除經有關部門批準指定的印刷廠和機關內部印刷廠外,其他印刷廠不得印制各類涉密文件、內部秘密資料、重要會議文件和其他特種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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