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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零售和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市新聞出版局是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管理第四條本市需要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以及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上海市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許可證每年審核壹次。逾期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業務。第五條外省市圖書報刊出版發行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圖書報刊業務的, 須持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或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批準文件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按《條例》規定的程序向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再向本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第六條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除具備《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合格證明;

(三)固定經營場所的有效使用證明文件。第七條申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零售或出租業務的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本市常住戶口證明;

(2)初中畢業以上學歷證明;

(3)失業證明;

(四)圖書、報紙、期刊業務培訓資格證書;

(五)固定經營場所的有效使用證明文件。第八條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相關業務。

本市郵電部門所屬的報刊銷售網點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許可證批準的業務範圍和方式從事國內報刊的批發業務。

批發圖書、報刊應開具發票。發票應註明書名、份數、價格和許可證號。

圖書、報紙、期刊批發單位應按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海市圖書、報紙發行業務統計表》。第九條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方式和場所從事經營。

經營書報刊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無證單位或者個人收購書報刊,不得向無證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書報刊。

從事書報刊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在購買書報刊時,必須建立購買記錄制度,購買憑證至少保存半年以備核查。第十條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圖書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市圖書市場管理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第十壹條出租書報刊,必須經所在區、縣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批準並加蓋驗訖印章後,方可出租。第十二條經營圖書報刊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需要在許可證批準的經營場所以外的場所舉辦圖書報刊展覽的,主辦單位應在展覽開始前十日向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展覽所在地的區、縣圖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備案。 並同時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展銷活動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除列入市郵電部門統壹征訂目錄的報刊外,從事書報刊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直接從外省市出版社或發行單位購進在本市銷售的書報刊,必須向市書報刊市場管理處申報,交驗有關出版發行證明和書報刊樣本,方可在本市銷售。

市圖書市場管理處應在收到上述證明和書報樣本後兩天內給予答復。第十四條書報、廣告、訂單,不得利用宣傳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和破壞民族團結或者其他有害內容,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內部發行的圖書、期刊和非正式出版物不得做廣告。第十五條出版單位內部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必須由本單位的發行部門或者新華書店在規定的範圍內發行,不得批發給其他圖書、報紙、期刊經營單位或者個人。

非出版單位出版的經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內部書刊,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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