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圖書館 - 盡量談談對編輯出版(關於出版社)的理解。。謝謝妳。。

盡量談談對編輯出版(關於出版社)的理解。。謝謝妳。。

1.高度重視署名權,強化編輯意識和版權意識。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十壹條明確指出:“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就是作者……”看似簡單,但實際工作中因為簽名問題引發的糾紛很多。特別是在多作者合作撰寫作品的情況下,編輯需要強化版權意識,始終重視作品各方面的署名問題,與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認真溝通確認,最終以出版合同約定的署名方式確定作品的署名。造成這種爭議的原因很多,比如編輯沒有深刻理解作者的署名方法來確定作品的署名。主要表現作者的版權、學術責任等權利;疏於及時與作者核對簽名順序、簽名數量等。

有壹次,壹本書第二版出版後,第二作者發現自己的簽名在封面上丟失了,因為編輯在重印時沒有核實作者提供的簽名方法,直接沿用了1版的簽名方法。結果,第二作者認為自己的名稱權受到了侵犯,向出版社提出了申訴。出版社采取了這樣的措施:盡快核對事實;與作者協商處理方法;真心向作者道歉;立即追回全部快件,更換封面,並承擔壹切經濟損失;對編輯也進行了著作權法教育,要求他們不僅要經常與作者溝通,而且在制作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出版合同的規定核對簽名,作者要在出書前核對並簽署校樣。實踐證明,通過壹些有效措施,可以使作品的署名和排序合理、正確,有效防止因作者漏署名、錯別字等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有利於作者正確行使署名權。

2.保護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修改權是著作權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是著作權人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在簽訂出版合同時,著作權人壹般會明確授予稿件的發表權和修改權,但這個權利應該有多大呢?編輯如何在不侵犯作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做好稿件處理?在日常工作中,編輯很容易以精益求精的心態將自己的語言習慣和思想註入到作者的稿件風格中,使得處理後的稿件“滿眼通紅”,作者再次看到稿件時有“似曾相識”的感覺。這樣壹方面增加了編輯自身的工作量,另壹方面也容易把作者的關鍵學術觀點和結論變成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者人身權的壹部分,任何人不得侵犯。而且《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修改、刪節作品。..... "編輯需要在工作中仔細理解著作權法的內涵。通常的方法是:堅決糾正明顯的、常識性的錯誤;對於學術討論、觀點和結論的描述,只要作者充分論證並尊重作者意見,不允許隨意修改和刪節。畢竟,

以“文學責任自負”原則為由,作者在整理稿件過程中所做的修改不做審核,作者說改就改。雖然作者要對稿件內容的政治性、科學性、正確性和未來的社會效益負責,但最終是出版者和作者在“承擔風險,享受利益”。壹旦出現問題,發布者在壹定程度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總之,編輯在加工整理稿件的過程中,需要掌握好“度”的問題,註意保護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保護其他作者的版權不受侵犯。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和諧是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將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2)為了介紹、評論某部作品或者說明某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實際工作中,編輯應加強作者的版權意識,解釋“合理使用”的含義。比如,不存在某些教材作者在自己的課堂教學講義(分批發給學生)中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以提高教學效果的問題;但如果將這些內容照原樣復制,作為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實質部分出版,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也可能侵犯圖書出版社的利益。編輯應該站在出版社的角度,盡到合理註意的義務。比如,作者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應當確認引用部分不能構成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真實利益。此外,編輯還需要核對原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來源等。均在作者提供的參考書目中註明,以免侵犯他人版權。

4.在簽訂出版合同過程中,依法維護雙方的權益。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合同,但本法規定不需要許可的除外。”《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圖書出版者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可見,圖書出版前,出版者與著作權人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簽訂書面的圖書出版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時,編輯往往需要代表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簽訂,因此編輯必須熟悉出版合同的內容,簽訂完整的出版合同。

壹方面,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出版的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不得出版該作品。”也就是說,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後,著作權人將作品的專有出版權授予出版社,出版社不能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作品從屬權利的使用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作者不得將其作品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編輯應特別註意約定許可出版的範圍、許可使用的方式和作者授權的期限。在出版業競爭激烈的今天,對於任何壹本好書來說,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獲得的出版許可範圍越大,許可方式的種類越多,授權出版期限越長,效益就越好。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數字出版對傳統出版業發起了強烈的沖擊。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電子版進行許可,那麽當這本書賣得很好,被別人在網上傳播的時候,面對對其銷量的影響,出版社就沒有機會保護自己的權益了。

另壹方面,獲得報酬是著作權人的完全合法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報酬。”而且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和已發表文學作品的稿酬規定,應當及時結算作者報酬,不得以工作繁忙、作者住址不明為由拖欠作者報酬。

可見,為了避免圖書出版引起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編輯必須牢固樹立著作權的含義,學法、知法、用法,在策劃、組稿、簽訂出版合同、編輯加工等各個環節維護著作權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權益。

  • 上一篇:選擇壹張桌子
  • 下一篇:2022年襄陽景區、文化場館臨時關閉最新消息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