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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滿足公眾對知識、信息及相關文化活動的需求,實現和保障公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管理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設立的,向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和社會教育設施。

前款所稱文獻信息資源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縮微復制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數字信息資源。第三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人力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城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使財政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圖書館服務人口、服務範圍、服務需求、服務功能相適應。公共圖書館的經費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逐年增加。

公共圖書館經費包括設施、設備、人員、文獻信息資源、圖書館運行維護等。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資金、文獻、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的發展。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公共圖書館合作或者獨立設立公益性圖書館,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

以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參與圖書館建設或者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給予捐贈者相應的榮譽。第六條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可以依法發起設立社會資金,用於發展公共圖書館。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或者向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進行捐贈。

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的設立、運營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條城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推進公共圖書館法人治理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建立健全董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理事會由文化行政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士和公民的代表組成。第八條城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公共圖書館和公眾閱讀的繁榮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共圖書館等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每年舉辦東莞讀書節。第二章公共圖書館的設立和管理第十條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地區服務人口分布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經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壹條市文化行政部門組織成立公共圖書館專家委員會。對涉及公共圖書館發展的發展規劃、業務規範等重大問題,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公共圖書館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二條公共圖書館站點應當設在人口相對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設施良好、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服務半徑合理的地方。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或者開工建設的公共圖書館所在地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逐步完善公共圖書館配套的公共交通和市政設施,並按照相關標準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安全、衛生和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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