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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版許可證的條件

前提

驗收、檢查和驗證的前提條件

(1)許可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2.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2)是否有數量限制(無)

折疊並編輯本段中的申請材料。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申請材料:

1,到省新聞出版局辦理出版業務許可審批表;

2、申請書,註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資金數額等。;

3.公司章程;

4.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信息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經營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獨立經營場所經營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並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8、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區新辦公室所需材料:

1、名稱核準通知書或許可證原件(新增企業)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初級職稱圖書出版者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附加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和郵政編碼

操作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和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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