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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魚因為賣盜版書被起訴。

法律分析:賣盜版書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刑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銷售盜版圖書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或者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著作權罪中,違法所得超過3萬的,將被起訴。銷售盜版的事實應該是權利人所掌握的,也就是說侵權的事實是不可避免的,否則權利人沒有必要提起訴訟。關於50萬元的賠償要求,需要相應的證據支持權利人的主張;壹般來說,在沒有有效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賠償金額的,而且侵權人是個人,其商業目的也不明顯。最多粗略估計賠償在1萬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

第二百壹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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