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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

本辦法所稱圖書、報紙、期刊,是指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

本辦法所稱發行業務,是指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和零售。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是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經營的圖書、期刊。

外國投資者通過參股或收購內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是壹種方式。外國投資者參股或收購境內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應按照本辦法辦理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手續。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合法經營活動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外貿易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發行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批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中外投資者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發行的能力,最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與批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營業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有獨立的營業場所,營業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四)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五)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零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中外投資者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發行的能力,最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四)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五)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壹)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申請書。

(二)由各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簽署並經各方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投資者的姓名和住所;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

13.全體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所有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專業資格證明。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的,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文件;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和審查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證明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貿易行政部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文件;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申請變更投資者、註冊資本、投資總額、經營範圍和經營年限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和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從事網上銷售、連鎖經營和讀者俱樂部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本辦法自2003年5月6日起施行。

本辦法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批發企業的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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