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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萬象漢文

開設賭場罪可以按照盈利或者流水來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網絡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3.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4.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龍頭盈利總額已達3萬余元;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總人數達到120以上;

4.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

7.招募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8.其他嚴重情節。

擴展數據: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是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博工具和其他物質設施。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規模普遍較小,賭客通常利用個人關系組織他人小範圍賭博,其成員在聚眾賭博中相對固定,賭客也參與賭博;開賭場有壹定規模,參與賭博的人很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賭場服務人員負責賭場內的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把風。賭客由賭客或熟人介紹帶路,才可以進賭場。

2.群體賭博壹般都是暫時的,短暫的,所以壹次賭博後必須重新組織賭客。

賭場的設立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只要賭客在期間來賭場,就可以賭博。

3、提供賭博工具,聚眾賭博中的賭博工具有時由召集人提供,有時由參賭人員自帶;

賭場的賭博工具壹般都是賭場提供的。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壹般由參賭人員臨時決定;

開賭場的賭博方式多種多樣,壹般都是經營者事先定好的,提供籌碼,有時還有壹定的賭博規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

百度百科-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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