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3.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4.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龍頭盈利總額已達3萬余元;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總人數達到120以上;
4.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
7.招募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8.其他嚴重情節。
擴展數據: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是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博工具和其他物質設施。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規模普遍較小,賭客通常利用個人關系組織他人小範圍賭博,其成員在聚眾賭博中相對固定,賭客也參與賭博;開賭場有壹定規模,參與賭博的人很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賭場服務人員負責賭場內的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把風。賭客由賭客或熟人介紹帶路,才可以進賭場。
2.群體賭博壹般都是暫時的,短暫的,所以壹次賭博後必須重新組織賭客。
賭場的設立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只要賭客在期間來賭場,就可以賭博。
3、提供賭博工具,聚眾賭博中的賭博工具有時由召集人提供,有時由參賭人員自帶;
賭場的賭博工具壹般都是賭場提供的。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壹般由參賭人員臨時決定;
開賭場的賭博方式多種多樣,壹般都是經營者事先定好的,提供籌碼,有時還有壹定的賭博規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
百度百科-開設賭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