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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第壹條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設立,向公眾開放,具有收集、整理、存儲、開發和服務圖書、音像等文獻資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與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速度相適應。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公共圖書館給予支持。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公共圖書館的主管部門。規劃、財政、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的發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分布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設立公共圖書館(室)。市、地、較大的市的區和有條件的縣(含市、區,以下簡稱縣)可以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和特色圖書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建築面積、閱覽座位和藏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文化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上壹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鼓勵和支持農村村莊、城市社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設立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室)。第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公布服務項目和功能,實行開架或半開架借閱,努力營造和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提供服務;它應該為老、弱、病、殘讀者提供方便。

公共圖書館應拓展服務領域和功能,采取多種形式提高館藏利用率,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研究服務。縣、鄉(鎮)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面向基層,為農民提供科學文化服務。第七條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有相應的職稱和專業工作年限,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識,新進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第八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享有下列權利:

免費書目檢索;

(二)憑讀書證明免費借閱文件資料的;

(三)查閱相關文獻和閱讀咨詢服務;

(四)參加各種讀者活動;

(五)向公共圖書館或者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按照規定獲得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第九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愛護文獻和公共設施設備;

(二)不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件,超過規定期限的,按規定繳納逾期費。

(3)遵守其他相關管理制度。第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開放借閱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開放借閱時間。第十壹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收藏工作,包括各類傳統文獻和磁帶、磁盤、縮微膠片、光盤等新型文獻資料,重視地方文獻資料的收藏,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料購置費,確保西藏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料逐年增長,其中西藏省、市、地、縣文獻資料分別不少於65438+萬冊、2萬冊、5000冊。

* * *圖書館文獻購置費專款專用。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方文獻資料的收集,建立健全報送制度。省圖書館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市州圖書館是本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

省內出版社、報紙、雜誌等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後30日內,向省圖書館和出版單位所在地的市州圖書館報送兩卷(套)樣本。

鼓勵在省內出版內部刊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個人自願投稿。第十三條公共圖書館對新借閱的文獻,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在30日內投入使用。損壞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書刊,應報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對禁售書刊和具有收藏價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管理,公共圖書館不得自立門戶,隨意存放文獻。第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書庫管理制度,做好文獻資料的保存和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護和管理古籍善本等珍貴文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損壞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和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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