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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煙花禁區

巨野煙花禁放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臨澤路(新西環路)以東、臨太路以西、芮林大道(新北環路)以南、趙主新河以北。在禁放區外,縣城範圍內以下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1。國家機關;2.文物保護單位;3醫院、養老院、學校、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4.車站、廣場、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共文化場所、賓館、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5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苗圃;6居民區(居民樓及居民樓陽臺25米範圍內);7.交通樞紐、繁華街道、城市主幹道;8.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9.加油站和液化氣站周圍100米範圍內;10.在輸變電設施和通信線路附近的安全保護區內;11.高層建築、建築工地等重點部位、場所及其周邊25米以內;12.其他應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勸阻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二項,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勸阻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二項,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焰火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焰火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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