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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利己的還是利他的?

壹,自私的定義

自私是壹個經常使用的概念。壹個概念不容易定義,因為人們經常使用它。作為壹項研究,如何科學地定義它來概括它的所有本質特征?美國學者威爾遜甚至在他的著作《新合成》(The New Synthesis)中用“自私”來形容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根據威爾遜“自私”概念的含義,壹種草與另壹種草爭奪養分,鳥吃昆蟲,貓吃老鼠,壹只狗與另壹只狗爭奪骨頭,人吃豬肉和谷物,都是“自私”的表現。雖然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不是無意識的,也不是情緒化的。事實上,威爾遜把任何有機體以犧牲其他有機體為代價而使自己受益的“客觀行為”稱為“自私”。威爾遜在何種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為了研究方便,我只在人類社會的人與人的關系中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壹,作為壹種廣泛而復雜的社會現象,既可以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也可以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和動機。由於人的意識和行為的統壹,自私既可以指行為,也可以指觀念;因為人的行為和意識可能是脫節的,可能是時空分離的,也可能是以矛盾的形式出現的,所以可以單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麽,就主觀意識而言,自私的定義是什麽?從客觀行為方面定義自私是否更好?

有人著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來定義自私,認為“自私是指人們以他人和社會為代價來滿足自身利益的行為。”換句話說,自私是壹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我把這個定義叫做“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這個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註重行為效果的習慣,很多人在很多場合使用損人利己意義上的自私概念。然而,定義並不簡單。

首先,根據定義,只有當人真正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才能稱之為自私。如果人們不以犧牲他人為代價,那就不是自私。但是,眾所周知,就像人可以有犯罪意識和動機,但不壹定表現出事實上的犯罪行為壹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不壹定表現出事實上損人利己的行為。這是因為:第壹,動機和意識引導行為的產生還有壹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壹種動機和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壹種意識和動機所取代;二、壹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制約,或者由於另壹種意識、動機的抑制,這種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所以人沒有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他的頭腦中壹定沒有損人利己的意識和動機。因為客觀行為的定義不包括這種情況,所以對某些現象的解釋就生硬而牽強。例如,某人在壹件事上不自私,但在另壹件事上自私。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只能這樣解釋:他從無私變成了自私。但實際上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和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第二,雖然行為變了,但是動機沒變。動機是原始的和持續的。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解釋第壹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顯然是不合適的。

其次,如果把自私的概念用在嚴格意義上的“損人利己”上,那麽當有人未能施以援手或免於傾家蕩產時,這種行為就不能稱為自私。因為行為人既不損人也不利己。事實上,人們無壹例外地把這種行為稱為自私,這樣的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

尤其重要的是,當人類行為的客觀效果是利己和利人(互惠)時

那時候,人是自私的嗎?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不能叫自私。

但我們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往往是“為我”這種主觀動機的結果(當然也有其他情況)。當有人進行客觀上有益於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時,“利他主義者”很可能從他人和社會獲得相應的回報。“他的良好行為是老謀深算,本質上是為了自己和親屬的利益。”②想法和動機是自私的。因為是“為了自己和親人的利益”,如果他的好行為(利他主義)未能使他從對方那裏得到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者小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麽可以預期,他的好行為會消失或減少,如果他能得到相應的報酬,他的好行為會繼續表現。這種行為,雖然單從行為效果(利己)來說,從靜態意義上來說,確實不方便被稱為自私,但從動態意義上來說,從主觀意識和動機來說,有充分的理由被稱為自私。

從這個角度來看,僅從客觀行為方面對自私的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壹性,但由於沒有註意到觀念和行為之間矛盾和脫節的可能性,因而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沒有概括人們利用自私的全部內涵。

如何從主觀意識和動機上定義自私?

毫無疑問,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自私是有根據的:第壹,只有人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相對意義上的),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自私可以把人的自私與其他動物的自私(本能)區分開來。而且,這也符合我只在人身上研究自私的目的;第二,從主觀意識和動機上定義自私,以動態的眼光理解自私和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局限性;3.動機和意識比行為本身更強大。邏輯是:正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有意識的。如果真的能消滅意識和動機,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行為不等於消滅意識和動機。只要動機和意識還存在,它就能重現被淘汰的行為。

所以我把自私定義為:當壹個人與他人和社會發生利益關系時,首先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當壹個人認為自己與他人的利益並不矛盾時,這種考慮自身利益的動機可以引導利人利己的客觀行為;當人們認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考慮自身利益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來維護和發展自身利益的行為。

這樣壹個自私的定義可能仍然不能概括人們使用這個概念的所有本質特征。但有壹點是肯定的:我們必須多角度、多層次、動態地把握自私這個概念。因此,有必要將人的主觀意識、動機和客觀行為結合起來研究。

第二,自私的相對性

自私的相對意義之壹是自私相對無私(無私)。

沒有自私就沒有無私,反之亦然。

有些思想家認為(4),支配人們處理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唯壹原則和規律就是“利己”(自私)。人在處理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時,只有壹個觀念、意識和動力,那就是“為自己”,就像河水不會倒流回河源,人也不會為了他人的幸福而犧牲自己的幸福。

即使有人客觀地表現出對他人和社會有益的行為,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同情心和珍惜榮譽的沖動(因為在行為人看來,自己榮譽的價值大於生命的價值。)這是,這還是“為了自己”。(自私)

早些年,我們國家的壹些年輕人討論過人生的價值,著名的潘瀟也談到了自私。他認為,即使稱他為崇高無私的人,也只是“主觀上為自己,客觀上為他人”。壹個人行為的客觀效果可能對他人和社會有益,但主觀上總是從自己出發,滿足自己的願望、沖動、情感和價值觀,所以只能是“自私”。

以上觀點可以稱之為“純粹的自私”。

按照純粹自私的邏輯,任何人的道德行為都只有客觀效果的區別,而沒有主觀動機的本質區別。“為他人,為大眾”只有客觀效果的意義。作為壹個概念和意識,本質上是不存在的。

必須肯定的是,任何人的道德行為,甚至其他壹切行為,只要不是外力的結果,只要有行為人自己的自覺選擇,哪怕是潛意識的作用,那麽行為就必須始終符合行為人自己的意願、欲望、情感和價值觀,否則,行為本身就不可思議。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說,無論我如何表達任何行為,我作為演員的主觀目的永遠是“為了我”。在這裏,“為我”和“為我”的行為就像如來的手掌和神通廣大的孫悟空。孫悟空再厲害,也跳不出如來的手掌心。

只是在這壹點上,純粹自私的觀點是相當深刻的。

然而,盡管純粹的自私關註並強調任何人的道德行為都必須符合行為人自身的意願、欲望、情感和價值觀,但純粹的自私卻忽略了道德行為背後動機和意識的差異,這是難以接受的。它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釋以下現象:a .為了得到別人的錢供自己享受,我殺了人,拿了別人的錢,這是為了我。

b、“我”為了賺錢,在不出軌的前提下,我為別人提供了壹些商品或服務,然後賺了錢,這就是我。

c、“我”認為人服務於國家、民族、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是有價值的、高尚的、光榮的。所以“我”選擇了犧牲自己來造福國家、民族、社會和他人的行為。因為這個選擇符合“我”

那麽,以前的價值觀也是“為我”的。

就客觀社會效果而言,A、B、c三類行為存在明顯差異,這壹點恐怕沒有異議。

主觀意識和動機呢?三類行為背後的觀念和動機與行為人“我”的欲望、意誌、情感和價值觀是壹致的,是相同的。問題是,區別在哪裏?有區別!A類行為的背後,不僅有“為了我”的觀念動機,還有“為了我,妳甚至可以犧牲別人的利益”的觀念;b類行為也有“為我”的觀念,但同時又有“我要照顧別人的利益”的觀念,雖然很可能照顧別人的利益只是滿足自己利益的手段;C類行為背後的主觀意識呢?“我覺得這樣做才是正確的、光榮的、高尚的,所以我就這樣做了”,“我”這樣做符合我的價值觀,所以也是“為了我”。但在“我”的價值觀念中有壹種“為國家、民族、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服務”的意識。在這裏,只有“為國家、民族、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服務”的意識符合“我”的價值理念,否則,我不會這樣做。因此,在“我這樣做符合我的價值觀”

在意識上,它包含了“為國家、民族、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服務”

的概念。A、b兩類行為背後都沒有“我可以犧牲”的意識。

由此看來,三類行為背後的主觀意識和動機是有區別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三類行為背後的觀念和動機統稱為“自私”(利己),則不便於區分三種不同的觀念和動機。這是純粹自私的最大缺陷,也是人們不接受的關鍵點。

為了不僅在行為的社會效果上,而且在觀念和動機上區分三種行為及其背後的觀念和動機,我想我們不妨稱A和B為自私(其中A也可以稱為惡性自私,B可以稱為合理自私,後面會講到)。)c類堪稱無私。

研究自私自然會得出無私。本文不打算詳細研究無私,但難免要提壹下。

如果把自私等同於利己主義,那麽無私就可以等同於“利他主義”(或“無條件利他主義”,以區別形式上的利他主義和本質上的利己主義)。無私作為壹種觀念、動機和行為,意味著“為了單方面造福他人而犧牲自己的利益直至生命。”當利他者實施利他行為時,他“無意要求同樣的回報,不是為了從對方那裏得到相應的報酬而故意這樣做。”他的利他行為和理念相對不受社會獎懲的影響。“⑤這裏對利他主義的解釋完全借用了美國學者威爾遜的描述。雖然可能還是不準確,但是作為壹個對立的概念,把它和利己主義區分開來還是挺有用的。

人的利益有兩極,壹個是個人的利益,壹個是全人類的利益。所以自私和無私可以分為兩極。壹極是為了單個人利益的觀念和行為,可以稱之為“絕對自私”;另壹極是造福全人類的行為和觀念,堪稱“絕對無私”。在兩極的“中間地帶”,那些為了朋友、家庭、團體、派系、地方、民族、國家利益的想法和行為,可以稱為無私和自私,就看以什麽樣的利益關系作為參照了。正如公與私是相對的,有等級之分,自私也是如此,這是自私相對性的第二層含義。

例如,母親可以為了兒子的利益犧牲壹切,即使他的行為是反社會的。就母子利益關系而言,母親是無私的,但就母子、社會、他人利益關系而言,母親是自私的。

理解自私的相對性,對於回答自私是人的存在還是人類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這個問題非常重要。

壹種理論認為古代社會(原始社會早中期)的人並不自私。因為生產力水平決定了生產資料是公有的,* * *共同勞動,個人利益總是溶於集體利益。生活在這個時代的個體成員根本沒有個人利益,總是把集體利益放在個人利益之上。個人願意為了集體或其他成員的利益而犧牲自己。但是,持有這種理論的思想家和理論家用他們對這個時代的歷史知識告訴人們,生活在這個時代的群體(氏族、部落、部落聯盟)也會為獵場、牧區等發生沖突。也就是說,壹方面群體中的個體之間沒有利益沖突,另壹方面群體之間有利益沖突。如何解釋兩種不同的現象?

問題:集團內部沒有“為了我”的利益沖突,但集團之間有“為了我們”的利益沖突。

假設壹定是“為了我”(個人)的利益才稱之為“自私”,“為了我們”(團體)的利益不能稱之為自私,或者只能稱之為“無私”,那麽,當現代社會中法西斯團體的個別成員為了他們團體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生命時,難道不能稱之為自私嗎(比如日本的神風隊員)?還是要叫他們無私的人?

上述現象可以用自私相對論很好的解釋。就個人與群體的利益關系而言,為了群體的利益而犧牲自己是無私的。就個人、群體、團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言,這種個人行為是自私的。

不僅“為了我”是自私的,“為了我們”也可以是自私的。

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能使用“群體自利”和“國家自利”這樣的概念。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的話,那麽,即使古代群體中沒有個人私利,沒有利益沖突(這個問題後面會講到),僅從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來看,自私自利自古就有,並不是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

第三,自私的分裂和人類道德的分裂

任何個人或群體與他人或另壹個群體的利益總是既有現實的統壹性,又有現實的矛盾性。

之所以說它是統壹的,是因為任何個人或群體,在與他人或其他群體合作時,都有獲得比單獨行動時更大利益的現實可能性。再者,獲得更大利益的現實可能是建立在分工的優越性和整體實力大於部分實力簡單相加的客觀基礎上的。理解這壹點是理解為什麽自私可以導致人們合作,達到利己與利人(互惠)兼顧的客觀效果的關鍵。

矛盾在於人的欲望的沖動,在於人的貪婪,在於財富和利益的稀缺性是不斷的,而這種生理和社會的欲望總是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所以矛盾和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聖雄甘地說:“按照每個人的需要,東西是足夠的,但是按照每個人的貪婪,東西是不夠的。”(引自《西方社會病》,三聯出版社352頁,1983)他所謂的“貪婪”

是指基於生理需要的社交欲望沖動。比如,就個人生理需求而言,每個人都有幾雙鞋穿,既能保護腳,又方便行走,還可以更換,鞋子就夠了。但如果妳穿鞋是為了追求壹種美好的精神享受,為了顯示自己的社會地位比別人優越,那就好比菲律賓的馬科斯夫人,擁有3000雙鞋還是不夠。

人的利益是統壹的,所以我把按照利益統壹的原則行事,從自身或群體的利益出發,以利他為手段,最終達到利己的目的稱為“合理自私”,它既有利己和利他的客觀效果,也有指導這種行為的理念。

人的利益是矛盾的,所以我稱之為“惡毒的自私”,按照矛盾的原則行事,不僅從自己或群體的利益出發,而且通過損害和犧牲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手段,最終達到損人利己的效果。

人的利益分為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相應地,人的自私又可分為“近自私”和“遠自私”。為了個人或群體的切身利益而產生的意識和行為,可以稱之為近乎自私;相比之下,為了個人或群體的長遠利益而產生的意識和行為就可以被認為是極端自私的。

人之所以聰明狡猾,人之所以利益關系復雜,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可以犧牲眼前利益換取長遠利益。人追求的是最大利益,但這個最大利益是從全局和長遠來看的。整體和長遠的最大利益往往是以犧牲眼前和局部利益為代價獲得的。所謂“欲取之,必先取之於己。欲以壹梅取之,必先以壹桃投之”。為了利己,人可以先利他,為了利己損人,人也可以先利他。這兩種行為,在靜態意義上,很容易從壹個行為,甚至壹系列行為,與“無私利他”相混淆。所以,遠私心這個概念對於動態意義上把握和理解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再來看“蛋糕理論”:就壹個已經生產出來的蛋糕而言,資本家得到的越多,工人得到的越少;相反,工人得到的越多,資本家得到的越少,這是誰也改變不了的。但是,這個定量蛋糕的分配會導致下壹個蛋糕產量的變化。資本家在反復實踐中已經明確,如果在現有蛋糕的分配中,他得到的太多,工人得到的太少,那將是因為這種分配挫傷了工人的生產積極性,下壹個蛋糕可能會生產得更小,這意味著資本家即使不比上次少,至少也無法得到更多。相反,如果他這次得到的份額比較小,把比較大的份額給了工人,那麽下壹次蛋糕會因為激發了工人的積極性而生產得更多,這樣工人可能會得到比上次更多的份額,資本家也會得到更多的份額。人追求的是最大利益,資本家追求的是總產品的總利潤。他知道“五取五”,但他更知道“四取二取八”。

所以,與其說資本家從自私變得不那麽自私,不如說是從近自私到遠自私。

當然,上面的分析遺漏了壹些東西,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但這是基本的道理。工人和資本家利益根本對立的觀點,只能在靜態意義上,也就是定量蛋糕的分配上才有意義。從動態意義上來說,從壹系列蛋糕的分配來看,不如說工人和資本家的利益是統壹的。如果資本家和工人的利益只有矛盾而沒有統壹,資本主義制度是絕對不可能存在幾百年而仍然發展的。

與自私的劃分相對應的是人的道德的劃分:如前所述,人的道德行為和觀念大致可以分為三種:A、損人利己;b、利人利己;c、犧牲自己,造福他人。我根據三種不同的道德、觀念和行為的相對量,在道德上將人分為三種類型,A、惡毒自私的人;b、合理自私;c、無私。

惡意自私的人往往損人利己。懷有惡毒自私想法的人,不僅首先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常常試圖拿別人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個人利益。他們壹有機會就會這麽做。從小偷小摸和詐騙,到殺人偷貨,再到偷賊。他們缺乏同情心和責任心。在他們的人生哲學中,人和狼壹樣,而在現實世界中,只是“狼多肉少”。所以,規則只有壹個:弱肉強食。所謂的良心和道德,都是在忽悠人。雖然很多時候,他們也把這些美好美好的字眼掛在嘴邊,但這只是壹個幌子,為了更巧妙、更方便地欺騙和掠奪他人和社會的利益。邪惡自私的人如果不掠奪和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往往是因為他們害怕別人,有強大的社會勢力。他們怕的是“偷雞不成反被踩斷壹只腳。”他們服從道德法則,但驢子服從鞭子。

惡意自私的人是社會災難和洪水的源頭。總的來說,他們只是社會中的少數。

合理自私的人在社會生活中,首要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能給我帶來利益”是他們大部分行動的出發點。但與惡毒自私的人相比,合理自私的人壹般反對損人利己。“自己活,也讓別人活。”他們要求自己的利益,但他們往往願意通過適當的手段(即壹般道德標準所允許的)來滿足這些利益。與惡毒自私的人相比,他們更有同情心和良知,更容易表現出利他行為;但那些更無私的人,卻不太願意為他人和社會做出犧牲。合理自私的人是普通意義上的“好人”,但壹般不會“清高”。

合理自私的人是社會的大多數,甚至是絕大多數,他們是社會穩定的基本因素。因為他們占比最大,也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最大力量。

無私的人比較利他,有崇高的品德。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他們更有可能做出犧牲。他們中的許多人,為了他人,為了國家,為了民族的利益,以獻出自己最寶貴的生命為代價而載入史冊,照亮了未來。我深信,只要人類不全是瘋子,無私的人將永遠占據人類歷史上最高的道德地位,他們是不朽的。

可惜,迄今為止,無私的人始終無法在人類社會中占據多數。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之所以高人壹等,正是因為他們人少。雖然人類花費了無數的人力物力去呼喚這樣的人,但依然沒有成為“大多數”。這或許足以說明問題。

對三種人的純實證描述無疑是很粗糙的,但大致輪廓應該不會錯。

需要指出的是,這三類人都不是“純”的。沒有純粹邪惡自私的人,也沒有純粹合理自私的人或無私的人。

如果人真的能改造自己,被環境改造,那麽作為個體,壹定有三種可能:做壹個邪惡自私的人,做壹個合理自私的人,或者無私。

所以不可否認,三類人不是固定的,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實際上也在相互轉化。壹個曾經是小偷的人,也可以改造成為了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英雄;壹些曾經冒著生命危險為人民利益而戰的“老革命”,也可以改造成大貪汙犯,或者成為人民的“官”。這個不用細說,經驗已經反復證明了這壹點。

在這裏,我想具體談談沒有純粹無私的人這個觀點。

之所以要講這個問題,是因為有些人創造了並且還在繼續創造壹個神話,就是有壹種人已經達到了這樣的道德水平。在任何情況下,他們總是把他人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壹位,無論何時何地,他們寧願犧牲自己的利益來維護他人和人民的利益。他們不求名利,壹心壹意為革命和人民服務。他人和人民的幸福以及人類的解放是他們生活的唯壹目標。簡而言之,這些人完全沒有“個人利益”,他們純粹是無私的。(參見《倫理學大辭典》羅主編的《人民出版社1984、65438+2月版》,第151頁,“大公無私”。

壹只眼睛。)

這種觀點,除了把政治鼓動的口號說成是客觀事實是錯誤的以外,只能算是徹頭徹尾的神話——因為找不到任何事實來證明,經不起任何邏輯分析。持這種觀點的理論家,當他們翻遍人類歷史,搜遍世界每壹個角落的時候,能找到在任何情況下都寧願犧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來滿足他人需求和幸福的人嗎?人作為個體的能力存在於人與人的關系中。首先,人是為自己而存在的。對於個體來說,僅僅為了他人而存在,本質上就否定了人類作為個體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四、人為什麽自私自利,歷史永恒。

自私是壹種重要的、復雜的、廣泛的社會現象,所以為了正確理解它,從本質上把握它,回答這樣壹個問題是完全必要的:人為什麽自私?

壹種理論認為,自私是環境決定的結果,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人的自私心理作為壹種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它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私有制的消滅而消滅。”(見李春秋《大眾倫理學》,吉林人民出版社,99頁,9月1984)。進壹步說,生產力水平發展到壹定階段,使得私有制得以確立,進而形成了私有制的概念。簡而言之,私有制決定私人觀念(自私)。換句話說,沒有私有制,就沒有私有制的概念。

但是,上述理論提供的事實並不能證明“私有制決定私有制的概念”

這個論點。

陶大勇著《社會發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10,下同)指出:“要確定什麽是原始社會的個人財產,就要考察埋葬死者時必須消滅哪幾種財產。”然後以山東大汶口發掘的133墓葬為例,說明當時隨葬的有生產工具、豬頭、牙齒、骨頭,“從總的趨勢來看,隨葬的生產工具、豬頭、骨頭越多。從隨葬工具、豬頭和骨頭的相互比例可以看出,工具的比例要大得多。這反映了當時中國的生產工具更早地私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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