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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圖書館對外出租不動產合法嗎?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自1995年6月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城鎮的房屋租賃。

文章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或者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與他人以合作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轉讓租賃房屋。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出租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經營的房屋。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經抵押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由雙方約定。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3第二章編輯

租賃合同

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協議;

(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十壹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第三章編輯

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

租賃合同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增加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

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房屋租賃證》

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鎮申請房屋租賃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出具《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的合法有效證明。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房屋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公安部門在戶口登記的證件之壹。

第十八條嚴禁偽造、塗改、出借或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5第四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享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租人。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出租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壹)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

(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四)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住宅房屋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財政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若幹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征收和匯繳。國務院頒布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6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六條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在租賃期內,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利益。

第二十八條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並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和轉租當事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條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和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轉租合同相應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件,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辦理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和登記,擅自將房屋轉租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由當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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