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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註冊會計師審計是民間審計的壹種組織形式,它不僅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而且通過規範交易行為直接改善了市場經濟的基礎。註冊會計師審計是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直接結果。因為所有者主要是根據經營者提供的會計報表來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所以需要來自企業外部的第三方來判斷企業會計報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會計師事務所就是這樣壹個獨立的第三方。是經國家批準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是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的註冊會計師工作機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註冊會計師的萌芽發展已經成為經濟體制的內在需要。經過壹段時間的發展,註冊會計師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然而,由於我國註冊會計師審計起步晚、規範化程度差等多種原因,其發展滯後於市場經濟的需要,註冊會計師行業面臨著諸多重大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勢必影響民營審計的健康發展。本文擬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進行分析,在分析目前組織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探索適合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的組織形式,並嘗試提出壹些建議。

壹、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縱觀各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有獨資、普通合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夥四種組織形式。

(壹)獨資會計師事務所。由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個人獨立經營,承擔無限責任。它的優點是對從業人員要求不高,設置簡單,做法靈活。可以很好地滿足小企業在代理記賬、納稅等方面對註冊會計師服務的需求。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實際風險相對較低。缺點是無法承接大規模業務,缺乏發展潛力。

(二)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由兩名以上註冊會計師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優點是在風險的遏制下,在共同利益的驅動下,促使事務所加強專業化發展,擴大規模,提高規避風險的能力。缺點是跨地區、跨國界建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較長的過程。同時,任何合夥人在執業中的失誤和舞弊都可能給整個會計師事務所帶來災難,並可能使其在短時間內分崩離析。

(3)有限責任公司制的會計師事務所。是註冊會計師認購會計師事務所的股份,並以所認購的股份對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它的優勢是可以以公司制的形式快速聚集壹批註冊會計師,建立大型事務所,承接大型業務。缺點是降低了風險責任對執業的高度約束,弱化了註冊會計師的個人責任。

(4)有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各合夥人個人執業承擔無限責任。其最大的特點是既綜合了合夥制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優點,又摒棄了它們的缺點。這種組織形式興起於20世紀90年代初,以適應經濟發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要求。截止1995年底,美國原“五大”國際會計公司的執業機構已完成向有限責任合夥制的轉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執業機構轉型目前正在進行中。與此同時,在他們的帶領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也開始轉型。有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已成為註冊會計師組織形式發展的壹大趨勢。

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我國註冊會計師只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發起設立,承擔有限責任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者承擔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只有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才能執業。過去,會計師事務所大多由政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法人設立,這些法人是會計師事務所的“掛靠單位”。這種掛靠制度容易幹擾註冊會計師的獨立執業,不能調動註冊會計師的積極性,註冊會計師也缺乏風險意識,影響公平競爭和執業質量的提高,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勢在必行。

我國不合理的會計師事務所制度削弱了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不利於審計市場的公平競爭。雖然中國註冊會計師市場的產生是自發的,但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對會計服務市場的幹預程度不斷加強,這使得註冊會計師的行為主要是政府選擇而非市場選擇的結果。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需要上級或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形成所謂的“掛靠制”。壹方面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事務所的獨立執業,另壹方面降低了其應承擔的市場風險,違規事件頻發,處罰力度不夠,最後不了了之。雖然,近年來隨著會計師事務所的不斷脫鉤改制,仍然無法解決其獨立性問題。

我國註冊會計師數量少,事務所業務規模小,業務比較單壹,難以與國際接軌,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遍布全球,經營規模龐大,在行業內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企業的差距很大。從業務來看,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提供會計服務和鑒證服務,其他業務很少開展,影響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隨著會計服務貿易的日益擴大,中國加入WT0會計服務市場的國際競爭將日趨激烈。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將業務範圍的多元化作為未來發展的戰略目標,積極拓展業務範圍。從國際五大會計公司來看,都是將業務範圍從法務服務、會計服務延伸到稅務代理、管理咨詢、人力資源咨詢、軟件設計等。

第三,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理性選擇

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朝著規範運作、公開競爭、規模化發展、國際化合作的方向發展。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四種組織形式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壹種,與合夥制的區別主要有兩點:(1)所有者個人對債務承擔責任的程度;(2)所有者轉讓其權益份額的自由。基於這兩種不同,合夥制度表現出許多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優點。本文認為,合夥制應該是當前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合理選擇。

1,合夥人制度的比較優勢

首先,合夥比有限責任公司更能提高從業者的風險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章“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任務承擔連帶責任”,而“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僅以其出資額為基礎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目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底線只有30萬元,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200萬元。因此,壹旦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事務所所有者損失的金額不足以保護投資者,也難以喚起從業者足夠的風險意識,不利於提高其執業質量和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相反,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壹旦因質量問題被起訴,其所有人的個人財產可能全部涉案(不僅僅是其投資部分)。壹旦合夥人的個人資產與其執業質量密切相關,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才能真正成為經濟和法律責任的主體,才能真正適應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其次,合夥人制度更有利於事務所的獨立性。有限責任公司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特點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轉讓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或權益。這樣,理論上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權是可以被企業秘密收購的,但如果存在這種可能性,事務所與客戶之間的獨立性就很難保持。雖然這種情況至今沒有發生,但對於會計行業來說,這是壹個很大的隱患。夥伴關系是不同的。合夥人如果要轉讓自己的利益份額,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這樣就可以避免秘密持有的情況。而且,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擔任註冊會計師,這就意味著合夥人本身必須遵守註冊會計師的行業規範,保持與委托人或潛在委托人的獨立性,這樣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就不會發生可能造成隱患的利益輸送,從而更有效地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目前在中國,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難以並存,合夥制是壹種理想的組織形式選擇。上述分析表明,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所有者的責任是不對等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其所在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事務所的出資人僅受其出資額的限制;雖然合夥制的形式可以向公眾證明其獨立性和專業能力,但由於目前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還沒有真正過渡到質量競爭,且有限責任事務所在我國的事務所中占絕對比重,所以事務所的業務收入與其組織形式是合夥制還是有限責任制沒有直接關系。由於有兩種形式可供選擇,註冊會計師傾向於選擇風險較低、責任較少的有限責任事務所。這樣,合夥關系的存在就完全沒有意義了。所以現階段只能在這兩種組織形式中選擇壹種。即使有限責任公司制到合夥制有過渡期,過渡期也越短越好。

2、合夥的具體組織形式。

合夥壹般可分為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普通合夥是指全體合夥人* * *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利潤,* * *承擔虧損,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合夥主要包括隱名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壹方對另壹方經營的業務出資,分享營業處所的利潤和虧損,但不參與另壹方的經營活動的合夥。有限合夥是指普通合夥人與壹個以上有限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其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組織,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組織,只按照出資比例享受利潤分配和分擔虧損,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目前,我國《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有限合夥和隱名合夥。

那麽,中國目前允許什麽樣的合夥關系呢?這種形式符合國內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現實嗎?妳需要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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