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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與公開招標的區別

1,法律定義的範圍不壹樣。政府采購涵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采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采購是政府采購所特有的,如會議預約、加油、修車、保險、打印等。招標使用不同性質的資金,其範圍僅為建設工程和相關貨物,不包括服務。

2.實施主體不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政府依法在各行政區劃設立了政府采購中心,管理政府內部的采購事務。是純粹的服務機構,承擔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采購的行政職能。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與招標代理機構性質完全不同。根據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各省從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之初就設立了獨立的采購中心。就招標而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營利性企業,不是政府內設機構,沒有行政管理職能。

壹、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1.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2.在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或主管;

3.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為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4.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5.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關系。

二、政府采購應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不能在中國獲得或不能以合理的商業條款獲得;

2.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采購;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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