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出版圖書、報紙、期刊的集體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有固定的室內經營場所和合法的進書渠道。第四條除國營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國家批準的出版社和郵政報刊零售公司外,其他單位壹般不得從事批發業務。個體書店不得從事批發業務。符合規定條件的集體書店,由市文化局審查,報省新聞出版局批準。獲得許可證後,他們才能經營二級批發業務。
經營二級批發業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上級主管部門。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對其進行管理,並對其經營活動負責。書刊批發業務不準承包或變相承包給企業以外的個人。
(二)應當有具有管理能力的書店專職負責人。
(三)有壹定的營運資金(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倉庫。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6)有合法的進貨渠道。
(7)能夠堅持常年運營,保證服務質量。第五條壹切國營、集體發行、銷售單位和個體書店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法規,註重社會效益,端正經營思想,講究職業道德,文明服務。
(2)只允許經營經國家各級出版管理部門批準,由正式出版單位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
(3)需要出示營業執照,經營者必須證照相符。不得偽造、復印、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
(4)不準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入境的書報。
(五)嚴禁出售、出租禁止出售的出版物以及其他反動、淫穢、色情出版物和宣揚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的出版物。
(6)嚴禁公開張貼無發布單位、不準對外發布的廣告,內容(包括圖文)不健康。
(七)內部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必須按照規定的單位、範圍和渠道發行;非出版單位編輯的各類內部書刊、掛歷、圖片不準在市場上銷售。
(8)遵守國家價格政策,嚴格按照定價銷售書報,不得私自加價搭配銷售。
(9)嚴格遵守市場運作規定,不采用非法手段從事經營活動。第六條外地出版單位在我市設立發行點,必須持有原當地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許可,並向稅務機關登記後,方可開業。第七條集體和個人書店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納稅,並按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分別向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文化行政費;個體書店還應按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個體商戶管理費。第八條違反本辦法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證;擅自開業的經營者,由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化、公安部門予以取締。並視情節輕重,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壹經發現,沒收其書刊及全部非法所得。構成投機倒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出版管理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