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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上有哪些專利侵權案例?

4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4年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多個互聯網相關案例入選,包括QQ商標糾紛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農假冒不正當競爭案等。

案例壹: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件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互動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為“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發明的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評論

判斷專利侵權的方法可以用來判斷訴訟的技術方案是否新穎。該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如果現有技術屬於訴訟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則該訴訟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在將訴訟的技術方案與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時,可以委托專利巴巴等專業機構進行正向對比,而不是反向對比。所謂正面比較,就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訟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謂反向比較,就是分析訴訟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訴訟技術方案不具備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現有技術方案比專利訴訟技術方案具有更多的技術特征,則認為額外的技術特征構成了區別二者的技術特征,因此認定專利訴訟技術方案具有新穎性。反向比較是判斷新穎性的錯誤方法,應予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通信領域專利保護和專利效力認定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特別是本案探索和明確了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方法,有利於專利授權和確認案件判斷標準的統壹。

案例2“固定框架”專利侵權案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雅迪電子有限公司和雅迪公司(以下簡稱雅迪公司)是名為“定框”的發明專利權人。Harting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格諾公司)購買浙江永貴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貴公司)生產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Harting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了其發明專利權,應承擔依法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約1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及合理支出159700元。

評論

如何劃分技術特征是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技術特征,主題名稱是否屬於技術特征對權利要求是否具有限制作用,在理論和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在劃分技術特征的標準上做了有益的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征的劃分與各個技術環節掛鉤,實現發明的整體技術效果。此外,本案還準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得出主題名稱本身不是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結論。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但實際的限制效果應當取決於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本身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有什麽影響。本案的裁決具有很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範圍的確定、賠償金額的計算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它不僅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範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且註重平衡權利人和公眾的利益,支持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案例3“QQ”商標糾紛行政案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QQ”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於2005年5月19日申請,註冊日期為2008年3月7日,核準使用在摩托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6月26日,奇瑞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2013 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爭議商標。騰訊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決定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評論

根據2001生效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先占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和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獲得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積累了對商標的好感。這些都是商標權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註冊商標那樣具有排他性,但也在壹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護。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了具有壹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並在不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先行註冊的,可以認為其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具有壹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可以認定其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案例四“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件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1997 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獲準註冊“稻香村”(第30類)商標,註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對“稻香村和圖圖”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提出註冊申請,並將該商品指定在第30類中使用。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註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評論

本案是兩個有歷史淵源的老字號如何通過商標相似度的判斷來區分各自市場的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中申請註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在先商標不同,但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馳名商標非常接近,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打破了可以與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相區別的市場現實,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解,故不應準予註冊。法院通過本案的審理,確立了老字號應當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犯對方商標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5嵌入式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何忠思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何忠思壯)銷售的車載導航系統中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件,認為何忠思壯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件的著作權,故將何忠思壯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何忠據點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54.38+0.93萬元。

評論

嵌入式軟件是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件。隨著社會信息化的加強和計算機技術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於裝有嵌入式軟件的硬件通常是作為產品的壹部分進入流通領域,而不是單獨作為壹種軟件商品,因此維權中的取證過程比壹般的計算機軟件案件更加困難。作為“車載導航嵌入式操作系統軟件侵權第壹案”,該案印證了正版標簽在證明嵌入式軟件合法來源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研究嵌入式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蘋果App”侵犯著作權案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李的《反拆遷故事》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為該書作者。李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或者通過與開發者分工合作,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至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商店向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經審理,法院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經濟損失654.38+0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654.38+0000元。

評論

該案件是作家維權聯盟針對蘋果公司在其App store上提供涉嫌侵犯其版權的應用而提起的壹系列維權訴訟之壹。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的經營者,App store是壹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且在與開發者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者的侵權行為予以更高的關註。蘋果公司在能夠明確感知涉案應用是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註意義務,主觀上構成侵權。當前,隨著互聯網行業的快速發展和各種新型網絡平臺商業模式的出現,該案的審理對於如何界定平臺服務商的行為性質和責任具有壹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7錢鐘書書信侵犯著作權和隱私權案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2013年5月,中貿盛嘉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貿盛嘉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吉康(筆名江洋)向法院提起著作權和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盛嘉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

經審理,法院作出判決:中貿盛嘉公司、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吉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萬元並賠禮道歉。

評論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財產權等多項權利而具有代表性並受到廣泛關註,而且除了依據拍賣法審查拍賣標的權屬和委托人身份,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還對拍賣公司因拍賣活動尤其是拍賣活動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範。對於帶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審查相關著作權的歸屬、隱私權、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以履行拍賣法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本案的審結,明確了拍賣人的法律義務,規範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8“按摩”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畢飛宇是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2009年7月,畢飛宇獨家向中融公司提供電視改編權。2010 12,中融公司將其授權轉讓給河谷川公司。2011 1 10月,合谷川公司委托陳平改編並撰寫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2013年4月,陳平與西苑出版社簽訂陳平版《推拿》(上冊、下冊)圖書出版合同,該書於同年6月出版。畢飛宇和人民文學出版社以侵犯陳氏版推拿的出版發行權為由,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推拿》壹書;北京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售《按摩》壹書;陳標、西苑出版社共同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654.38+0.4萬元;陳平與西苑出版社共同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訴訟費用等合理支出5000元。

評論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規制的是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商品創造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摶和西苑出版社只有改編作品的授權,沒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他們沒有將相關改編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並作為圖書和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個案例,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圖書出版市場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的問題。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助於當事人規範自己的行為,也為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範運作和發展提供了指導。

案例九馬愛農假冒不正當競爭案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馬愛農在翻譯界有壹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8年6月2012日至2014年6月2013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簽訂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的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簽名由馬愛農整理。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了上述13本書。這些書的封面、書脊、扉頁、版權頁都標有“馬愛農編”,版權頁上還署名“作者馬愛農”。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偽造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65438+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並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涉案圖書。

評論

本案是壹起典型的假冒他人名義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他人名義,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從字面上看,這壹條似乎不包括未經授權使用與他人姓名相似的姓名。但本案出於打假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對上述規定進行了擴展解釋,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字號近似的名稱,也被認定為上述規定調整的不正當競爭。此外,本案還對出版社出版冒名圖書時的註意義務進行了探討,提出出版社在圖書出版發行過程中應對作者署名予以合理註意,對作者筆名的註意義務應高於對作者真實姓名的註意義務,這是出版社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對規範出版社出版行為,防止冒名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10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何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何儀公司)運營優酷。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壹種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另壹種是向註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某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誘導用戶修改優酷參數的方式過濾優酷視頻廣告,遂起訴金山網絡公司等,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消除影響,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經審理,法院作出判決:金山網絡公司、金山保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評論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的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采用的商業模式。包括Youku.com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太多太長的問題,無法跳過。市場上的壹些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好壞應該由市場選擇來決定,而不是由其他經營者用破壞性的手段,采用“叢林法則”的競爭方式來評判。本案是國內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商與技術服務商之間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有類似的糾紛,但沒有作出有效的判決。該案判決不僅具有重大法律意義,而且受到互聯網行業的廣泛關註,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書強調,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公平之處在於商業模式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除非有更優越的替代模式,否則他人不應借中性技術之名破壞商業模式,損害商業模式運營者的可用利益。(知識產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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