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措施,積極支持具有重要思想、學術、科學和藝術價值的圖書出版。第五條省出版行政部門是圖書出版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圖書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措施;
(二)審批圖書出版單位的設立;
(三)審批圖書出版選題計劃;
(四)指導圖書出版單位和下級出版行政部門的工作;
(五)監督管理圖書出版質量,審查鑒定河南圖書,查處違法行為。第六條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應當經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查,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開業。第七條設立圖書出版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辦單位必須是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並與上級有相應的隸屬關系;
(二)有明確的宗旨、出版方針、專業分工和出版範圍;
(三)有社長、專職總編輯、壹定數量的專職編輯和出版管理人員;
(四)有固定的場所、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和資金。第八條禁止出版有下列內容的圖書:
(壹)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
(二)宣揚淫穢、色情、兇殺和暴力的;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
(四)傳播封建迷信的;
(五)歪曲事實或者誹謗、誣陷他人的;
(六)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
(七)國家禁止的其他圖書。第九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出版範圍和專業分工從事出版活動,嚴格執行選題計劃和補充選題計劃審批制度。第十條圖書出版單位不得出版帶有國際標準書號的出版物。嚴禁圖書出版單位轉讓、出售或變相出售書號。
非圖書出版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出版活動。第十壹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協作出版、印刷出版、自費出版和圖書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圖書質量管理的規定,保證圖書出版質量。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出版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出版單位必須在圖書出版後30日內,向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和國家版庫提交樣書,並接受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圖書版權記錄頁上如實公布出版社登記號、書名、作者、責任編輯、出版單位地址、印刷單位、發行單位、開本、圖幅、字數、版次、印數、標準書號、定價等內容,並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條形碼。第十五條年歷、掛歷、歷畫、畫冊、臺歷等正式出版物應當由相關專業出版單位出版。企業、事業等單位需要印制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省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但不得出售。第十六條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刊登、播放、宣傳新聞和廣告,必須是正式出版的圖書並註明出版單位。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省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市(地)出版行政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壹)非法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出版的圖書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總價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版違禁圖書的,予以沒收並銷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總價款+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報請國家出版行政部門註銷出版社登記。
(三)未按規定上報或隱瞞選題計劃,違反選題管理規定和專項審批制度的,予以警告或責令停止出版;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以期刊名義出版圖書,買賣書號或者變相買賣書號,或者未經批準出版圖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五)超越協作出版範圍,印刷出版、自費出版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
(六)逾期不提交樣本書的,責令補報;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圖書版權記錄頁中,未如實公布相關內容的,責令更換版權頁;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擅自出版年歷、掛歷、掛歷畫、畫、臺歷的,責令停止出版,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對擅自出版年歷者處以30000元至50000元罰款;擅自出版日歷、月歷畫、圖片、臺歷的,還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有上述非法圖書出版行為的,出版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合並處罰。
罰沒收入按照《河南省執法機關罰沒財物執行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