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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

(壹)城市是指市級行政區域(包括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是指縣城行政區域(包括郊區)的區域範圍;

(三)鎮是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不含行政村);

(四)工礦區是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商業比較發達,非農業人口達到2000人以上,尚未建立城鎮體系的地區;

(五)在上述征收區域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第三條凡在第二條所列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用於建造房屋出租或者公布的,房屋的出租人和抵押權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廣州是五毛錢到十塊錢;

汕頭、湛江、韶關、佛山、江門、茂名、珠海四到八元;

惠州、肇慶、梅州、中山、東莞、清遠、陽江、河源、汕尾、潮州三至六元;

縣城、工礦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為20至4元。第六條為平衡稅負,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省稅務局根據前條規定的納稅範圍和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市縣應稅土地每平方米年平均稅額標準。第七條市、縣稅務局根據省稅務局核定的應稅土地每平方米年平均稅額,並根據土地所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繁榮狀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各等級適用稅額,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八條經省稅務局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需要提高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的,經省稅務局審核後,報財政部批準。第九條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和公益事業占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和省稅務局分別為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等用地提供免稅。第十條經批準開墾、改造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自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市、縣稅務局審核,報省稅務局批準後,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第十壹條少數民族地區、山區等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部分城鎮,以及小型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的,縣稅務局可報省稅務局批準,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第十二條個人使用非經營性住房用地,暫停征收土地使用稅。第十三條除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外,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後,可以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第十五條新征用的土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用耕地,從批準征用之日起壹年內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六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占地面積等相關資料。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在本細則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登記後,納稅人如有地址變更、新征用土地、土地權屬轉移、土地面積增減等情況,應在2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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