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包括壹般圖書、教材、畫冊、畫冊、肖像等。)公開發行的,限於國內發行和內部發行,應根據附表所列的單位和份數,從第壹次出版起,隨每版和每印本交付樣品。
(二)各地出租印刷的圖書,要按計劃向國家出版局報送版本、樣本庫。
(3)同壹本書以不同裝幀、開本、紙張、字號出版時(包括印刷少量專版、展版等。),為了完整地保存不同的版本,應向版本庫和版本庫的第二個堆棧提交上述不同版本的樣本。
(四)機關、廠礦、大專院校等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中,有研究參考和保存價值的圖書,由有關出版單位選送編輯圖書館,或由編輯圖書館主動向有關單位征集。
(五)版本庫承擔各類出版物樣本的長期保存任務,出版單位應選擇質量較好的版本報送。為便於及時編制新書目錄和提供出版信息,出版單位在印刷廠印刷和加載少量樣書時,應提前向版庫提交樣書。關於雜誌的第4條
(1)由出版社和定期、不定期或連續發行的雜誌編輯出版,由郵局、書店或自辦發行(僅包括公開發行、國內發行和內部發行)的期刊,應按附表所列單位和份數,分別報送樣本(活頁《領導參考》、《內部資料》、《情況報告》、《情況簡報》)。
(二)組織出版具有研究、參考、保存價值的出版物時,出版單位應當將樣本送編輯圖書館,或者由編輯圖書館主動向有關單位征集。第五條關於報紙
(壹)中央、直轄市、省、自治區和省會城市所在地的市出版的報紙,按附表所列單位數量報送報紙裝訂本(包括報紙的縮印本、目錄和索引)。
(二)國務院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區所屬工廠、礦山、企業、學校編輯、出版、發行的報紙《解放軍報》,應按附表所列單位和份數裝訂成冊(包括報紙目錄和索引)報送。第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4月1979日起施行。
附表:提交的圖書、雜誌、報紙樣本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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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
├┬┬┬┬┬┬┬┤││報紙│
單位│初版│不同裝訂、開本│重磅│出租│雜誌│裝訂版│備註
新書,書,布局,字符,印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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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署││││││││││││││││
(北京市東四南大街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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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庫│one│one│one│one│one│one│one
(北京北總布胡同32號)│冊│冊│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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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庫第二棧│││││││││││││││││版本庫│第二棧│││版本庫
(湖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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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圖書館│三本│三本│壹本│ │ │。
(北京金文街)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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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新書第壹版包括修訂版、新版、新二版、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