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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中的幹部檔案整理細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幹部檔案的整理,搞好檔案建設,方便檔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據《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幹部檔案的整理是檔案建設的基礎工作之壹。是對每個幹部收集的檔案材料進行鑒定、分類、整理、編目、技術加工、裝訂,並在此基礎上不斷補充檔案內容的工作。

第三條各級幹部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認真整理所管理的幹部檔案。第四條整理幹部檔案,應當認真鑒別,準確分類,有序排列,目錄明確,裝訂整齊。通過整理,每卷檔案都能達到完整、真實、有序、精細、實用的要求。

第五條整理幹部檔案,要提前收集幹部檔案材料,準備卷紙、目錄紙、襯紙、切紙機、打孔機、縫紉機等必要的物品和設備。

第六條幹部檔案整理人員必須努力學習黨的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和檔案工作專業知識,熟悉幹部檔案整理的有關規定,掌握幹部檔案整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認真負責組織工作。第七條幹部檔案材料鑒定是幹部檔案管理部門對收集歸檔的材料進行審查,鑒定材料的真偽,判斷材料的保存價值,確定是否歸入幹部檔案的工作。

第八條鑒定檔案材料,必須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並依據《條例》和《幹部檔案收集和歸檔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認真進行。

第九條鑒定工作應當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材料的歷史狀況、主要內容、用途和保存價值,確定材料是否歸入檔案。

第十條鑒定歸檔材料的具體方法:

(壹)確定該材料是否屬於主管幹部的材料以及應當納入幹部檔案的內容。發現有同名同姓、驕橫跋扈,或者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重復重復材料的,要進行清理。對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可提交文件檔案館或移交有關部門保存。重要的文件、物品等。,不屬於幹部檔案的,如果組織上不需要保留,應歸還給本人。無保存價值,不宜退還本人的,應登記造冊,報主管領導批準後銷毀;

(二)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政審材料壹般要有審查結論、考察報告、批準報告、主要證明材料、本人供述等。處分材料壹般要有處分決定(含免予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上級批文、個人審閱或處分意見。以上材料屬於成套,必須齊全;每壹份歸檔材料都必須完整。對於頭尾不清、來源不明、時間不明的材料,要在歸檔前查明並註明。凡材料不清或不清楚的,不能立案;

(三)審查材料是否齊全。需要組織蓋章的,應當由組織蓋章。審查結論、處分決定、組織評議、民主評議、組織考核中形成的綜合材料,經本人會見後,由本人簽字或組織標註。任免報告應當註明任免的批準機關、批註時間和文號。《出國出境審批表》應註明出國任務和目的以及出國和回國時間。對不符合備案條件、手續不全的備案材料,補辦手續後予以備案;

(四)幹部的鑒定涉及政治歷史問題或其他重要問題,需要查清但未查清的材料和未查清的材料,不能歸入幹部檔案,應移交有關組織處理;

(五)鑒定時,發現檔案中缺少相關材料,要及時登記並收集補充。第十壹條歸檔的材料必須按《幹部檔案工作條例》進行分類。

第十二條幹部原始檔案由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幹部情況的材料組成。其內容分類:

第壹類簡歷材料:幹部簡歷(書)、簡歷表、幹部、工人、教師、醫務人員、士兵、學生等人員登記表、個人簡歷材料、更名材料。

第二類自傳和自傳材料。

第三類考核(含自評)、檢查考核材料:以考核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員登記表,組織正式下發的考核幹部實績材料;作為幹部任免和調動依據的形式考察綜合材料;考試報名表、幹部考察和民主評議綜合材料。

學歷、學位、學業成績、培訓、專業技能第四類材料:登記表、考試表、畢業登記表、學習(培訓完成)報告單、學歷證書、選拔留學生考試登記表;專業技術崗位資格申報表、專業技術崗位績效考核材料、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審批表、專業技術崗位(職稱)變動晉升審批表;幹部的發明創造、科研成果、有較大影響的著作和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性報紙上發表)目錄。

第五類政審材料:調查報告、審查結論、上級批文、本人對結論的意見、核對和說明情況的材料、主要證明材料;篩選、審查結論(意見、決定)、調查報告、答復及相關依據材料;入黨、入團、參軍、出國等政審材料;變更幹部的國籍、年齡、民族、組織審查意見、上級批準及其所依據的證明材料。

入黨、入團材料第六類:中國* *黨入黨申請書、入黨申請書(1-2份全面系統)和轉正申請書、中國* *黨黨員登記表、不予登記決定書、組織批準意見及其所依據的材料;民主評議黨員組織意見或黨員登記表、黨員因不合格被辭退或開除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退黨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中國* * *青年團的誌願者書、申請表、團員登記表、退團材料;加入民主黨派的相關材料。

第七類獎項(含科技類和商業類獎項)材料:各類先進人物登記表、先進模範事跡、獎狀、表揚通知等材料。

第八類幹部違反黨紀、政紀、國法等材料:處分決定書(免予處分的處理意見)、核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處分意見、檢查和坦白材料;通報批評材料;篩選、審查報告、決定、上級批準和本人意見;法庭審判等形成的判決。

第九類幹部工資等級登記表、崗位工資變動登記表、幹部工資調整審批表、定級結算待遇審批材料;幹部任免報告(含附件)、聘任聘用審批表、聘用合同、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退休(離職)審批表;軍銜和軍隊轉業幹部審批表;出國(境)人員審批表;黨代會、人代會、CPPCC會議、工人、青年婦女和其他群眾組織代表、民主黨派代表登記表。

第十類可供組織參考並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殘疾體檢表、殘疾等級材料;新聞或訃告報道的幹部死亡後的情況、悼詞(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和有關情況的遺書等。

第十三條幹部檔案復制內容,由以下幾類主要材料的原件、副本或復印件組成:

第壹種近期簡歷材料。

主要考核第三類,幹部考核材料。

第四類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歷、學位、材料。

第五類政治歷史審查結論(包括篩選和審查結論)材料。

第七類激勵材料。

第八類處罰決定(包括篩選和審查結論)材料。

第九類任免報告和工資福利審批材料。

其他類別的冗余重要材料也可以歸類為副本。

第十四條內容重疊的資料,可以按其主要內容或用途分類。

(1)帶有自傳,主要是自傳的簡歷或簡歷表,屬於第二類。

(二)簡歷和履歷表有鑒別,以履歷表為主,屬於第壹類。

(3)主要使用有任免內容的幹部登記表、任免報告所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現綜合材料、工資等級晉升評定表、評定職級評定表等材料,屬於第9類。

(4)政治歷史問題摻雜紀律錯誤的結論、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材料,均屬於第八類;沒有受到處分的,主要是政治歷史問題的,屬於第五類,主要是紀律錯誤的,屬於第八類。第十五條每類幹部檔案材料,根據材料內容之間的內在聯系和材料之間的聯系或材料形成的時間,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編有類號和序號,在右下角寫上頁數。

第十六條整理檔案材料的基本方式:

(壹)按檔案材料形成時間:壹類、二類、三類、四類、七類、十類;

(2)按檔案材料的主次關系排序:第五類、第六類、第八類材料。其中,第五、八類材料的順序為:上級批文、結論或處罰決定、本人對結論或處罰決定的意見、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審閱或說明的材料等。證明材料應根據每份材料所證明的主要問題集中排列。第六種材料,申請入團要排在其他入團材料之前;入黨申請書應排在其他入黨材料之前,黨員登記表可按時間順序排序;

(三)第九類材料可根據不同級別幹部的檔案材料按時間順序排列或按材料性質相對集中排列。按材料屬性相對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資情況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國、出境材料;4.其他材料。每種材料按照形成材料的時間順序排列。

第十七條每卷幹部檔案必須有詳細的檔案材料目錄。目錄是查閱文件內容的索引,所以要仔細編制。具體要求:

(壹)按照檔案材料目錄的類別順序和格式,逐壹填寫;

(2)根據材料名稱填寫“材料名稱”。對於沒有題目的材料,要擬出題目。材料標題過長,可適當簡化。擬定或簡化題目,必須準確反映材料的主要內容或性質。原料專題與實際內容不符的,應當單獨擬定或者在目錄中註明;

(3)“材料形成時間”壹般指材料簽名所表明的最後時間。復制的檔案材料應當采用原始材料的形成時間;

(四)填寫“材料編號”,以每份完整材料為壹份(含附件);材料的頁碼采用書頁法計算,每面壹頁,印有頁碼的材料和表格用附加號填寫;

(五)書寫目錄應當整潔、清晰、美觀,不準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和純藍色墨水書寫目錄。填寫完目錄後,檢查要準確;

(六)編寫目錄時,每種目錄後,應預留適當的篇幅補充檔案材料。第十八條檔案載體變質或字跡褪色不清的,必須進行搶救。搶救材料壹般可采用修補、打印、復印、復制等方法。所有打印和復印的資料必須仔細核對,註明復印單位和日期。

第十九條當沒有足夠的材料制作檔案副本時,可以選擇原件中的材料進行復制,保存副本,且原件必須存放在原件中。

第二十條為了便於裝訂、保管和利用,延長檔案材料的壽命,對壹些不規則、破損、邊角卷曲、有折痕的材料應進行技術處理。主要方法如下:

(1)超過16規格的檔案材料,在不影響材料完整性、不損傷字跡的情況下,可酌情剪裁;不能裁剪的材料必須折疊。折疊時,根據材料的具體情況,應采用水平折疊、垂直折疊、水平垂直交叉或梯形折疊等方法。折疊的檔案材料應保持整卷平整,文字、照片不得破損,便於閱讀;

(二)對破損、有棱角、起皺和小於16規格的檔案材料,予以裱糊。主要方法有:單面粘貼、夾心粘貼、開窗粘貼、魚鱗或梯形裱貼、膠帶粘貼等。粘貼的底紙必須是白紙。漿糊和膠水必須防蟲,不腐蝕紙張。粘貼後的檔案材料應晾幹,不得暴曬或高溫烘烤;

(三)裝訂過窄或破損、未留裝訂線的檔案材料,應進行鑲邊。打孔裝訂,不壓字,不破壞材料內容;

(4)去除檔案材料中的金屬制品,如別針、回形針和訂書釘,以防止氧化和生銹損壞材料。第二十壹條每個幹部的檔案材料必須裝訂成冊。裝訂好的檔案列在卷前,材料順序與清單壹致;卷面整齊,整卷整齊平整,裝訂牢固實用。具體方法如下:

(1)正確核對目錄和資料;

(2)排列整個線圈。物質條件好的話,四周要整潔;條件差的,裝訂線的壹邊和下面兩邊要對齊;

(3)在材料左側垂直打壹個均勻的裝訂孔。孔距規格應符合《規程》附件壹的規定;

(四)全部使用《條例》附件壹規定的標準幹部檔案。檔案卷內應寫明檔案員的姓名、籍貫和檔案號。書寫地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者不規範的簡化字。

第二十二條幹部檔案整理裝訂成冊後,必須認真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庫。第二十三條幹部檔案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幹部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1)整理檔案時嚴禁吸煙,確保檔案安全;

(二)不得塗改、摘抄或偽造檔案;

(三)不得擅自處置或銷毀檔案材料。整理時按規定移出的檔案材料,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後,應登記造冊,分別處理。

(4)在檔案整理過程中,要加強檔案材料的管理,防止檔案材料的丟失和幹部檔案的泄露。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檔案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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