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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解決出版問題!!!!

新中國成立後的大部分時間,我國出版業實行的是基本稿酬制度。這是壹種帶有強烈計劃經濟和行政強制痕跡的稿酬制度,不利於出版業的繁榮和作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稿酬制度規定作者每千字幾元。表面上是按勞分配,實質上是“壹刀切”。這與長期以來我國分配制度的單壹有很大關系。出版業是壹種內容產業。書籍不同於其他產品,它的價值無法用字數來驗證。同樣字數的兩本書,對文化的貢獻可能大相徑庭。因此,按照同樣的標準支付作者報酬是不科學的。出版管理部門曾幾次嘗試通過提高稿酬標準來刺激出版市場,但效果並不明顯,尤其是出版物質量得不到有效提高。近年來,中國的薪酬制度經歷了重大改革。1999年4月,國家版權局頒布了《文學作品出版付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以前政府的強制性原則變為指導性原則,只提出相對的付酬參考標準。《規定》規定了基本稿酬加印數、版稅和壹次性稿酬三種可供選擇的稿酬方式,並明確指出,壹般情況下,作者和出版社可以通過出版合同約定各自的稿酬方式和標準。隨著稿酬制度的放開,出版市場呈現出豐富多彩的局面。版本稅務系統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使用。實踐證明,這是有效規範出版市場的壹種方式。

65438年至0557年,英國國王瑪麗·圖都向當時的出版公司授予了許可證,相當於給了出版公司壹定的壟斷權。這是版權的首次出現,也是版權稅制度的最初來源。所以,英語中的“royalty”和“royalty”是同壹個詞。版稅的內涵比寫作的報酬更廣泛。就其意義而言,稿酬是與作為勞動的創作相對應的概念,而版稅則與版權相對應。版稅的外延也大於稿酬,不僅指出版社支付給作者的稿酬,還指版權轉讓使用時使用該版權的出版社支付的版權使用費,以及出版社為出版的圖書應向政府繳納的稅款。

在歐美出版業的長期發展中,版權稅收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稅收制度的汲取方式將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緊緊捆綁在壹起。靠寫作發家致富的作家非常珍惜自己的權利,也懂得利用權利。因此,出版市場的繁榮相應地促進了文學和文化的進步。英國作家狄更斯是版權稅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之壹。巨額版稅不僅激發了他的創作激情,也促使他積極推動版權的國際互認。歐美出版業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特別是在版稅制度上,積累了完整而豐富的經驗。這些對我國出版業都有壹定的借鑒意義。在歐美國家,出版商和作者都願意用版稅來結算稿酬。版本稅率是版本稅制的關鍵因素,主要由市場調節。對於市場前景好的書,出版社願意給作者較高的版次稅率,而對於市場不好的書,很少有出版社感興趣,版次稅率也不會高。在美國,超過四分之三的獨立出版社使用稅收制度與作者結算報酬。

《條例》對版稅的定義是:“版稅是指出版社以圖書定價×發行量×版次稅率的形式支付給作者的方式。”這可以看作是版稅計算的通用公式,即:版稅:圖書定價×發行量×版次稅率。但這個公式忽略了很多因素,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公式提供的三個量中,只有壹個量是必須的,另外兩個量隨條件不同而變化。比如,圖書定價可以用圖書的零售價格代替,發行量可以用印數或實際銷量代替,“圖書定價×發行量”可以用銷售收入代替。壹般來說,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版稅r =圖書定價P×發行量Q×版本稅率r (1)

版稅r =圖書批發價Pw×發行量q /×版本稅率r (2)

版稅r =圖書定價P×銷售Qs×版本稅率r (3)

版稅r =圖書定價P×印數q. X版本稅率r (4)

版稅R =出版社銷售收入I×版次稅率r (5)

可以發現,版稅計算可能至少涉及到以下幾個量:第壹案版稅率(必選)、圖書定價、圖書批發價(任壹)、印數、發行量、銷售量(任壹);第二種情況——版次稅率,出版社的銷售收入。為了保證特許權使用費的科學計算,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圖書定價和圖書零售價格往往不對等。很少有書是以固定價格出售的。每壹種書投放市場時,出版社都要以壹定的折扣給經銷商或零售商,有時書也會以壹定的折扣賣給消費者。出版社給壹本書定價要考慮很多因素,發行折扣就是其中之壹。對於出版商來說,有盈利前景的是圖書的批發價,而不是目錄定價。版本稅制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出版商和作者合理享有利潤,但不可能按照目錄定價計算版稅。

為了有壹個直觀的對比,我們假設某出版社以20元的價格出版壹本書,首印量為10000冊,其中200冊為免費樣書。這本書以6.5折的價格分發給賣家。

這裏只有幾個簡單的數據,根據這些數據我們可以分別計算出基於圖書定價和圖書批發價的版稅差額。假設出版社和作者約定稅率為8%。如果根據公式(1)計算,則

版稅r = p× qi× r

=20×(10000—200)×8%

=15680

如果根據公式(2)進行計算,則

版稅r = pw× qi× r

=20×0.65×(10000—200)×8%

=10192

顯然,兩種計算方法得出的結果差別很大。這是這本書以6.5%的折扣賣給賣家時的結果。如果低於這個折扣,差價就更大了。我們知道折扣越低,出版社的收入越低。這種情況下根據圖書定價計算版稅顯然對出版社不公平。公式(2)的計算方法可以更好地使出版商和作者分擔這種盈虧風險。但目前國內很多出版社采用的是前壹種計算方法。

二是印刷、發行、銷售的圖書數量也不同。印刷數量是印刷的圖書數量,發行數量是進入銷售渠道的圖書數量,售出數量是實際售出的圖書數量。在圖書的總印數中,有壹部分圖書是用於宣傳、促銷、免費贈送和留給出版社、主管部門和作者的。這些書大多是免費的,出版商無法從中獲利,甚至無法收回成本。因此,出版社用這本樣書來計算版稅顯然是不利的。比如上面的例子,書的印數是10000冊,但有200冊用於非銷售用途,所以這200冊不能算作版稅。真正能給出版社帶來利潤的是賣出去的書,也就是版稅要按照賣出去的數量來計算。有人認為發行數量就是銷售數量,其實不然。圖書進入銷售渠道,不代表都能賣出去。其實大部分書都還了。退回出版社的書不能給出版社帶來利潤,所以不應該計入版稅。我們給上面的例子換壹個條件,假設這本書只賣出了4000本,這也意味著5800本要退回出版社或者根本不發行。如果版稅是根據印數和圖書定價計算的,作者應該得到:

版稅r = p× qp× r

=20× 10000×8%

=16000

根據發行數量,結果是

版稅r = p× qi× r

=20×(10000—200)×8%

=15680

根據實際銷售額計算,結果是

版稅r = p× qi× r

=20×4000×8%

=6400

顯然,第三種計算方法可以為遭受經濟損失的出版社減少不少開支。可能有人認為這是對作者不公平,但這個理由不能成立。壹本書銷售業績不好,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出版社的原因,但不代表和作者無關。事實上,圖書的銷量雖然主要取決於出版社的營銷能力,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圖書本身性質的制約。作者的專業水平、對讀者的把握能力等因素往往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所以作者的書銷量不好的原因也要考慮。如上所述,版本稅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出版商和作者享有利潤,但也意味著* * *承擔風險。這壹原則有利於促進出版市場的良性發展,因為壹本書能否給出版商和作者帶來利潤,首先取決於這本書是否受到消費者的歡迎,是否真正有助於文化進步。

基於以上計算方法,筆者認為更合理的是

版稅r =圖書批發價Pw×銷售數量Qs×版次稅率r。

這裏綜合考慮了圖書定價、批發價、圖書印刷、發行、銷售等因素。實際上,這個公式大致相當於公式(5),即

版稅r =出版社銷售收入I×版次稅率Rr

出版社的銷售收入主要是根據圖書的批發價和實際銷售額(忽略其他費用和消費)。因此,為了簡化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算,歐美壹些國家直接采用公式(5)作為特許權使用費的通用計算公式。比如在美國,大約有四分之三的獨立出版社,作者版稅的計算是以圖書銷售凈收入為基礎的。在具體的出版合同中,往往對這個“銷售凈收入”有明確的規定,要求扣除還書款或欠款。我國出版社對這些細節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沒有充分利用版權稅制的基本原則來保護自己的合理利益。相信隨著出版業的進壹步發展,這種情況會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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