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時,應當提交投資者、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對書面聲明,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實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檢查,並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壹)住宅建築、博物館、圖書館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
(二)居民區和學校、醫院、事業單位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4)建築物地下室以下;
(五)毗鄰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電子遊戲機的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對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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