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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版物質量差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可加分)?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出版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和電子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經銷包括總經銷、批發、零售、出租、展覽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總發行,是指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統壹包銷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批發,是指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展覽,是指在壹定時間內,在固定場所或固定方式集中展覽、銷售和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國家實行出版物發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

依法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和經批準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除依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行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對出版物發行網點的設置進行規劃,並進行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平、真實、促進發展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否則不得作為審批出版物發行單位的依據。

第二章出版物發行單位的設立?

第六條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相適應的發行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與出版物發行相關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四)具有與出版物總發行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營業面積不低於65,438+0,000平方米;?

(五)註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

(六)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應當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核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和數額等。;?

(二)組織結構和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信息和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專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明;?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HTH」

第八條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發行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專業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其中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獨立營業場所的營業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

(四)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五)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

第九條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和數額等。;?

(二)企業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信息和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專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明;?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名稱和業務範圍;

(二)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初級以上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出版物發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上壹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地址等內容;?

(二)營業場所信息和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專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5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從事全國連鎖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

(四)有10以上的直營連鎖店;?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六)總部及其門店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其中樣本門店營業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七)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將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提交總部所在地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全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全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的,應當向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經批準從事全國連鎖經營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和數額;?

(二)組織結構和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4)開店計劃;?

(五)總部和連鎖店的營業場所清單及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專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明;?

(八)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直營連鎖門店無需單獨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憑出版物連鎖門店總部出具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開設非直營連鎖店的,連鎖店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六條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

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無需經過批準。?

第十八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成立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會等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成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會等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成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會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成立書友會、讀書會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物零售單位可以不經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成立有會員的書友會、讀書會或者其他類似組織。?

第十九條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足夠的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營業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

(二)進入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是具有出版物批發權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三)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具有基本的辦公、倉儲、運輸和通訊設施,能夠為經營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

(五)市場管理機構和經營單位可以全部實行統壹的計算機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由出版單位發行部門改制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但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辦理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批發、零售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出版單位可以設立不具備發行本版出版物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出版單位應當在分支機構設立後15日內,將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分支機構設立地址、人員信息等相關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出版物發行網點的規劃。?

第二十壹條出版物發行者變更名稱、業務範圍,與其他出版物發行者合並,因合並、分立設立新的出版物發行者,變更地址超出審批部門行政區域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發行單位因歇業、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經營的,應當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繳回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辦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三章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壹)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類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出版、印刷、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出版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發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發行。?

第二十六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從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銷售書號、刊號和版號;?

(三)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地點;?

(四)不得張貼和散發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或者帶有欺詐性文字的訂單、廣告、海報;?

(五)不得搭配銷售出版物和強制銷售出版物;?

(六)不得擅自變更出版物版權頁;?

(七)《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展示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不得塗改、復制、出售、出借、出租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發行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由國家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鑒定機構根據勞動法、國家確定的職業分類和出版物發行員職業技能標準進行的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八條出版單位擁有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權。?

出版單位委托總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應當使用統壹的出版物發行委托書;不得將出版物總發行權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給沒有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不得委托沒有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第二十九條出版物銷售前,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將出版物樣本提交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審核,提交審核的出版物樣本必須與銷售的出版物壹致。?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舉辦全國性的出版物訂購展覽活動。?

省級以上出版發行協會可申請主辦本地出版物訂購和展覽活動;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申請主辦跨省專業出版物訂購展銷活動,其下屬專業委員會可接受委托。?

第三十壹條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會和展覽會,主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六個月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主辦單位。?

舉辦地方性或者專業性出版物訂購展覽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壹個月,將活動方案、參展單位名單、展覽場地位置圖、組委會人員名單等相關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平方式確定的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材發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材發行。?

第三十三條內部出版物不得宣傳、陳列、展示和銷售。?

第三十四條發行進口出版物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進口報刊的發行必須從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購買。?

第三十五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將出版物銷售清單等相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出版物的存放地址、面積和管理人員報經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存放地址、面積、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的,應當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發行和附件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和國家規定的有關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謊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三十九條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向指定的數據庫管理單位提供相關數據。?

第四十條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壹條未經批準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行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非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處罰,同時由發行單位註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發行未經合法確認的中小學教科書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規定發行進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發行的出版物,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發行內部信息出版物;?

(二)將出版物總發行權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給沒有總發行權的單位的;?

(三)向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

(四)出版單位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五)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地點的。?

(六)參與銷售書號、刊號和版號;?

(七)出售、出借、出租或者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

(九)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十)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十壹)主辦單位舉辦本地區或跨省專業出版物訂貨會和展覽活動未按本規定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發行的出版物,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張貼、散發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或者帶有欺詐性文字的訂單、廣告、海報;?

(二)搭配銷售出版物,強行推銷出版物;?

(三)擅自變更出版物版權頁的;?

(四)未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者擅自塗改、復印的;?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

(六)公開宣傳、展示和銷售需在內部發行的出版物。?

第四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以未經批準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論處。?

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主辦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會和展覽活動,或者擅自組織本地區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訂貨會和展覽活動的,按照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處罰。?

第五十條征訂、儲存、運輸、投遞、發行或者附送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版物的,分別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批準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不得擴大現有批發市場的規模,但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限額標準依法批準設立的出版物批發市場除外;經批準的批發市場內的批發單位,五年內必須達到本規定對具有獨立經營場所的批發單位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稱全國連鎖經營,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連鎖經營。

第五十四條《出版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9月起施行。1999+065438+6月22日新聞出版署頒布實施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實施前與本規定不壹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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