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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違法行為屬於輕微侵犯奧運運動員名譽權?

惡意詆毀奧運選手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32屆夏季奧運會於2021年7月23日在東京拉開帷幕。到2021年7月27日,短短四天時間,中國代表團第壹波奧運金牌“九宮格”已經集結完畢,征戰東京,為中國奧運健兒加油。在祝賀中國代表團的同時,總有壹些不和諧的音符。

2021年7月24日,東京奧運會女子射擊10米氣步槍資格賽,中國王璐瑤未能晉級決賽,賽後發微博。“對不起,各位,我承認我膽小。三年後再見。然後受到網絡暴力,直到微博被刪,各大媒體紛紛發聲。

參賽的中國代表團每壹位運動員都是壹流的,優秀的。雖然奪得金牌是每個奧運選手的目標和追求,甚至可能是他人生的亮點。但是對於那些沒有拿到奧運金牌的運動員,應該鼓勵他們早日走出來,給家人溫暖。他們越勇敢,就越勇敢。而不是壹味的指責和抱怨,甚至進行侮辱、惡意中傷等人身攻擊。

壹、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互聯網是非法的。對奧運選手進行惡意抹黑、侮辱誹謗、言語攻擊,已構成侵權。除了違反《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外,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甚至落入《刑法》的範疇。總之,實施侵權的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所謂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道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通則》第1025條的規定,行為人為了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捏造、歪曲事實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詞貶低他人名譽的除外。因此,所有代表中國參加東京奧運會的奧運選手的名譽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任何對奧運選手的不當人身攻擊,都可能侵犯其名譽權,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法》第1195條規定,侵權人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也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和侵權行為的實際情況,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關於“通知-刪除”規則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適用的主要問題,可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6月2021日公布的互聯網內容平臺八大典型案例中的“鄭某某訴北京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中得知。當“通知-刪除”規則適用於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時,必須首先將其排除在外。其次,要考慮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是否合格;最後,還要看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及時采取了與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措施制止侵權行為。該案對於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網絡用戶的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和典型的借鑒意義。

2.行政責任

對於未成年侵權人,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65438年10月8日實施)第二十條規定,在互聯網上惡意誹謗、言語攻擊他人的侵權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個人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給予6個月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建議原發證和審批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

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侵權人可能面臨罰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對於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65,438+03,2065,438+00年9月65日實施)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但從本屆奧運會發現的現狀來看,還沒到負刑事責任的程度。

二、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

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流量為王”逐漸成為大家的知識,網絡信息內容的豐富程度影響著平臺之間的發展和競爭。很多網絡平臺都是以各種方式引流,個別平臺可能通過別出心裁的內容來吸引大眾的眼球,其中壹些不可避免地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家網信辦2019年2月5日發布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四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規定》第六條進壹步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其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第十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

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傳播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播,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停止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未采取消除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網絡平臺應當對網絡信息發布者發布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和監管,如果違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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