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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信息發布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之前,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提前向該區域發出預警信息。第四條地震預警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統壹發布的工作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建立地震預警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中的重大問題,提高地震預警能力,將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規劃,所需經費由本級政府防震減災專項資金予以保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水利、衛生、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並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向公眾普及地震預警知識,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避險疏散演練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演練,宣傳知識。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協助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技術要求,制定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監測站系統、通信網絡系統、信息自動處理系統、信息發布與傳播系統、技術支撐和保障系統。第十壹條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區的州、市(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實施方案,報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全區統壹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州、市(地)、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的相關工作。

建設地震預警監測網,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地震監測臺站資源,避免重復建設。第十三條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的軟件和設備,以及相關技術和應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十四條地震、鐵路、石化、水利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合作,推進高速鐵路、石化、礦山、水庫等重大工程的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處置系統建設。

重大工程的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門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將專項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情況報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社會力量建設的地震預警站(點)和有關單位建設的地震專項預警系統,符合國家預警建設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第十六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影劇院、商業中心、博物館、圖書館、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優先安裝接收和廣播地震預警信息的裝置,並為建立應急機制提供服務。

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廣播裝置的運行和維護由用戶負責。第十七條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經過壹年的試運行。試運行完成並經國家或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第三章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處置第十八條地震預警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壹發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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