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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者室外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停放本單位、本居住區或其他特定群體車輛的場所;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供車輛臨時停放的場所。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協調機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專用停車場。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

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

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物價、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停車場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優先配建、規範使用、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建設項目停車場配置標準,制定本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置標準,每三年評估壹次,逐步完善建設項目停車場配置標準。第九條公共停車場可以由政府投資或者由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投資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將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待建土地、人防工程或者閑置廠房、場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第十壹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符合本市停車場建設標準。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三條下列公共建築不符合城市建設項目停車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配建:

(壹)公共交通和私人車輛換乘的車站、碼頭、機場和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電影院(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景點、辦公樓;

(三)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賓館、飯店、娛樂等經營場所。第十四條娛樂、餐飲場所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娛樂餐飲場所或者改變娛樂餐飲建築原規劃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設計規範和本市建設工程停車場建設標準。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停車場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六條停車場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第十七條停車場建成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停車場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未經驗證或驗證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十八條建成後的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將停車位挪作他用。本辦法實施前停車場用途已經改變的,市政府應當組織停車場所在地的區政府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清理整頓,限期恢復原用途。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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