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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刊物的要求是什麽?

發布出版物需要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不與現有期刊重復的名稱;

2.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和章程;

3.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和主辦單位;

4.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範圍;

5.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6、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的編輯人員;

7.在與主辦單位相同的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8.有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且必須是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中國公民;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的總量、結構和布局的總體規劃。

出版許可證的處理流程如下:

1.向新聞出版廣電局或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報告應當註明經營單位的名稱、地址、經營者身份證明、工商稅務等證明材料;

2、各地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將按規定發放許可證,在此期間申請人可查詢進度,壹般需要20個工作日,不需要相關費用;

3.辦理後,申請人領取證書,並張貼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4、換證、年檢時,需要提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部門批準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綜上所述,出版刊物的要求如上所述。出版經營許可證又稱圖書經營許可證,是指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批發或者零售業務的企業需要申請的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刊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條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取得期刊出版許可證。期刊又稱雜誌,是指有固定名稱,按卷、期或年、季、月編號,在壹定時期內出版的連續出版物。期刊出版單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並登記註冊的期刊社。法人未設立期刊社出版期刊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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