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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會經費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使工會經費更好地惠及廣大會員和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工會會計制度》、《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中華總工會”)。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三條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山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山東省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使用工會經費,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2)資金獨立性原則。基層工會應當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對工會經費實行獨立核算。(3)預算管理的原則。基層工會應當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單位的全部收支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包括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報上級主管工會批準。(4)為員工服務的原則。基層工會要堅持正確的工會經費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壹般性支出,把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服務職工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5)節儉原則。基層工會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山東省委、省政府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的範圍和標準,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6)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要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收支信息公開制度,會員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的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第二章工會經費收入第四條基層工會經費的收入範圍包括: (壹)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按其工資收入的5‰向所屬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二)撥款收入。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依法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付的經費留成部分。(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的補貼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種補貼。(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給予工會組織的各種財政補助。(5)業務收入。業務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下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業務收入。(6)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盈余、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第五條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種經費和收入的管理。根據會員的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繳所有會員應繳納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和山東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擔比例,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實行財政撥款或委托稅收代征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要加強與本單位行政方面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工會經費留成部分,並及時劃轉到基層工會銀行賬戶。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支出。不得以行政補助名義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納入賬戶管理。第三章工會經費支出第六條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第七條基層工會的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金支出、業務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八條職工活動經費是指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體育、宣傳活動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包括:(1)職工教育支出。教材、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支出。基層工會要求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講師的報酬,資助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高活動,獎勵職工教育培訓的優秀學員。對優秀學生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給予物質獎勵的人數不超過500元,獎勵人數不超過參與人數的15%。講師薪酬標準參照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2)文化體育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化體育活動的設備、服裝、用品等的購置、租賃和維護費用,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用於文體活動獲獎者的獎勵費用,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的夥食補助。文化體育活動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獎勵範圍不超過參賽人員的2/3,團體人均獎勵不超過300元,個人最高獎勵不超過500元;如無獎項,可向參賽人員發放少量紀念品,紀念品人均價值不超過100元。基層工會開展文化體育競賽,因競賽活動的特殊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標準不得超過40元。基層工會舉辦或參加上級工會、行業、系統組織的文化體育競賽。根據競賽項目需要,如有著裝要求,可為參賽者購買服裝,每人每年不超過800元。基層工會在組織各類競賽時,可根據競賽實際需要為參賽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的險種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不得購買與競賽活動無關的商業保險。基層工會可以利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開展春遊、秋遊活動,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不足的會費可以用工會經費補足,補足費不得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收入的三倍。基層工會會員春遊、秋遊應每天往返,不得在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景點開展春遊、秋遊活動。如果確實需要春遊秋遊,可以安排工作餐,費用,門票,交通費等。,且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其中晚餐每人每餐標準不超過40元。(3)宣傳活動支出。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活動所需的物資消耗、場地租用、服務購買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動模範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的支出,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知識競賽、報告會、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的支出。(4)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時的慰問費用。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每位會員年度總額不超過1600元。慶祝節假日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是符合我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物品和職工必備的生活用品。基層工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方便靈活的支付方式,但不能發放現金、購物卡等憑證。工會會員的生日慰問金可以發放實物,如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會會員結婚、生育可給予不超過600元的慰問金。工會會員患病住院,可給予不超過600元的撫慰金。工會會員死亡,可以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其直系親屬(限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時,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撫慰金。工會會員退休、離職時可發放不超過2000元的紀念品。(5)其他活動支出。工會組織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待遇和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第九條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及其他維權費用。(1)勞動關系協調費。推動建立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協商活動、印制推廣集體合同示範文本等支出。(2)勞動保護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防群治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促進安全和健康的生產,保護員工的生命和安全。(3)法律援助費用。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費用。(4)困難職工幫扶費。用於基層工會為困難職工提供財力、物力幫助所發生的費用。工會會員及其家屬因大病、意外等原因被困時,基層工會可根據會員困難情況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壹次性慰問金,由基層工會集體研究、公示確認後公布執行。基層工會應當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山東省總工會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困難職工檔案,建立困難職工幫扶專項資金。具體救助標準由基層工會根據實際情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後確定。(5)送溫暖費。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秋助學、冬送溫暖等活動的支出。(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補貼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保障活動等方面的維權支出。第十條業務費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1)培訓費。培訓基層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支出。支出範圍和標準以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為準。(2)會議費。用於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等專業性工作會議的開支。開支範圍和標準以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為準。(3)專項業務費用。基層工會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家園建設活動、勞模和工匠創新工場、職工創新工場的支出,基層工會開辦的圖書館、閱覽室、職工書店等職工文體活動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女工工作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支出。用於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在職培訓、技術競賽和技術培訓等勞動技能競賽活動及其獎勵支出。(4)其他業務支出。對基層工會發放兼職工會幹部補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兼職工會幹部不準發放兼職補貼)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於上級批準表彰的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費用,用於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支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審計等購買服務費用。基層工會經上級批準,每年可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壹次,每人獎金(或獎品)不超過500元,表彰總數不超過單位成員總數的15%,報同級黨組織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項目、設備工具購置、大修理和信息網絡購建發生的支出。第十二條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附屬機構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附屬機構的支出。第十三條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贊助等。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和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工作和開展活動所必需的設施、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其所在單位提供。在單位保障不足、基層工會預算有足夠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補償。第十五條基層工會發放獎勵、補貼、慰問金、救助金、慰問金、獎品、紀念品、蛋糕券、入場券等。對個人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實名登記制簽發。第四章財務管理第十六條基層工會主席應當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十七條基層工會應當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年度工會經費預算,並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報上級工會批準。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原則上每年調整壹次,調整後預算的編制和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壹致。第十八條基層工會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核算經費收支,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審批。第十九條基層工會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當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壹切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必須集體決定。第二十條基層工會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反映工會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情況。有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建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成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擔任代理記賬員。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壹條山東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市及以下各級工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要加強對本級和下壹級工會經費收支和管理的監督檢查,下壹級工會要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下壹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第二十二條基層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對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法接受並積極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監督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計監督主要是對單位工會的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二十三條基層工會應當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壹)禁止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二)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工會經費、獎金、津貼和補貼。(三)不準用工會經費搞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四)不準單位行政性使用工會賬戶和違反規定設立“小金庫”。(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本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支出失控,(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七)不準利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第二十四條各級工會應當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違規情節輕微的,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的工作實際,細化開支範圍,明確開支標準,規定審批權限,規範活動。基層工會制定的有關措施應當報上級工會備案。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貫徹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魯會辦[2015]10號)同時廢止。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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