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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怎麽知道是不是文物?

目前,我國關於文物進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文物出境鑒定郵寄管理辦法》等。本文將介紹出境文物的鑒定和監管。

烏魯木齊地窩堡機場海關人員在檢查文物。

文物出境鑒定

文物出境鑒定,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和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境限額及鑒定標準,對申報出境的文物進行鑒定和檢查,以決定其是否可以出境。

《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明確了需要出境鑒定的文物類別。

文物出境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成立的文物出境鑒定組辦理。

禁止出境和出口的文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章第六十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根據本法規定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展覽的除外。珍貴文物是指按照分級標準確定的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壹級文物中的孤品、易碎品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的文物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未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在國外展出。

此外,《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革命文獻、實物、古生物等。

不同種類文物出境的鑒定

文物出境的性質分為永久(可轉讓)出境、臨時(短期)出境和過去出境三種。根據出境性質和方式的不同,文物出境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永久(可轉移)出境是指國家對文化遺產的最終轉移。首先要審核來源和所有權合法性,然後按照國家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對文物進行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數量和質量,按照國家放行標準和合理自用的原則確定,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加蓋蠟封標記,簽發文物出境許可證。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應當扣留涉嫌以盜竊、發掘、哄搶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文物,並及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臨時(短期)出境,是指經國家批準,將文物暫時運出境外壹定期限,期限屆滿後再運入境內。出境前壹定時間內,當地文物出境審核機構根據批準文件、文物清單、照片出具出境證明。未設立文物出境審核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審核機構會同當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配合海關辦理出境事宜。

對於過去出境的文物,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可以根據海關的要求,配合海關進行審核或者復驗。經復檢,準予出境。

文物出境的海關檢查和監管

文物出境核查監管是防止國家禁止文物外流的最後壹道把關。

文物查驗方面,海關主要查驗臨時(短期)和過去的文物。臨時(短期)出境,憑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出具的出境證明,海關查驗後放行;攜帶入境時,應根據原文物清單和照片進行復驗。發現文物數量不符或者被更換、損壞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省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家文物局報告。海關負責文物出境的登記和驗證。與入境時的文物種類、數量、質量有出入的,應當及時報告,經進壹步核實後準予出境。

在文物出境監管方面,經鑒定核實後允許出境的文物,出境時由海關統壹監管。攜帶文物出境的,應當遵守海關法規,按規定主動向海關申報所攜帶出境的文物,出示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出具的允許文物出境的證明,接受海關檢查。海關查驗後,憑出境許可證放行文物。逃避海關檢查,或者偽造、替換、塗改文物出境證件的,依法處理;走私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關註出境文物的關鍵問題

經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壹律加蓋準許出境標誌,並出具相關出境證明和發票。

嚴禁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持二手市場(古玩城)發票、拍賣公司發票及其他經營文物的銷售單位發票出境;嚴禁攜帶標有“證件查驗”字樣的舊手工藝品(舊貨或文物)出境。如需攜帶文物出境,必須到具有文物出境鑒定資質的工作站辦理相關出境手續。

嚴禁使用“仿制品”、“復制品”等發票攜帶舊工藝品或文物出境。如有疑問,請當地文物出境鑒定站或當地文物行政部門進行鑒定。

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嚴禁文物拍賣人私自將文物拍賣標的帶出境外。購買人將購買的文物出境的,應當按照《私人攜帶文物出境辦法》依法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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