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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保障公民終身學習和公平獲取信息,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和經營。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具有收集、整理、存儲、研究、傳播、服務文獻信息資源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和社會教育設施。

本條例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壹切知識和信息記錄的總和,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文獻和縮微復制、音像制品、數字資源、網絡信息等。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共圖書館的領導,推進公共圖書館服務普及,對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的公共圖書館給予重點支持。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公共圖書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增加對公共圖書館建設的投入。

公共圖書館經費要有保障,專款專用。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圖書館經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公共圖書館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新聞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圖書館行業組織發揮行業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支持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各類圖書館開展交流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和聯合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倡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圖書館向社會開放。

對公共圖書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機構設置和職能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人口分布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第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納入城鎮詳細規劃。

公共圖書館的選址應當位於人口相對集中、環境相對安靜、交通便利、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市政配套設施良好的區域。

公共圖書館的規模和面積應當根據服務功能、人口、文獻信息資源等因素確定,建築設計應當滿足公共圖書館服務開放性和現代化的需要。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建設的設計方案,應當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公開征求當地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壹條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

新建、擴建公共圖書館應當執行重點設防類別的設計和建設標準。第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功能:

(1)系統保存文獻信息資源,傳承文化;

(2)傳遞信息和知識;

(3)為公民提供終身學習的環境;

(4)促進科學研究和公眾閱讀。第十三條省公共圖書館負責全省文獻信息資源保護、地方文獻收藏、古籍保護、學術研究、業務指導、圖書館合作與協調。

市(州)公共圖書館承擔本地區公共圖書館服務,指導基層公共圖書館服務。

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承擔本地區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在本級公共圖書館設立分館或者服務站點,整合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區)文化室(中心)、公共* * *電子閱覽室、文化信息資源* * *基層服務點、農家書屋等公共* * *文化。第十五條縣(市、區)公共圖書館集中管理和整合基層圖書館(室)或服務場所的文獻信息資源,統壹服務標準,建立便民服務體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文獻信息資源和服務。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少兒分館或者少兒閱覽室(區),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殘疾人閱覽室(區)或者專席。

少數民族地區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少數民族文獻分館或者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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