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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國內圖書展覽活動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圖書展覽活動的管理,維護圖書市場秩序,促進出版發行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類圖書(包括書籍、掛歷、年畫、臺歷等)的展覽、訂貨會、展銷會、書市等活動(以下簡稱展覽活動)。)國內出版單位出版。

香港、臺灣地區圖書展銷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中國出版家協會、中國圖書發行行業協會、新華書店總社可申請舉辦全國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的圖書展銷活動。

具有圖書總發行權的出版社、發行商和省級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單獨或聯合申請主辦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全國性或聯合舉辦的專業圖書展銷活動;可以單獨或者聯合申請承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圖書展銷活動;可以委托承辦全國或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的圖書展銷活動。

具有二級批發權的全民所有制發行單位可以申請舉辦與其業務範圍和經營形式相適應的圖書展銷活動。

非全民所有制的發行單位不得單獨或聯合舉辦任何形式的圖書展銷活動。第四條舉辦圖書展覽,主辦單位應當在展覽前三個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舉辦。審批程序如下:

(壹)全國性圖書展銷活動,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聯合舉辦的書展,由舉辦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征求聯絡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意見後批準,並報新聞出版局備案。

(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圖書展銷活動,應當經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批準。

(四)省級以下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主辦的圖書展銷活動,須報上壹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批準。

(五)具有二級批發權的發行單位現場舉辦圖書展銷活動,須報當地新聞出版署批準。

(六)軍隊系統出版單位申請舉辦圖書展銷活動,報軍隊主管部門批準後,按照本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第(壹)、(二)、(三)項辦理。第五條舉辦書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銷售和展覽的圖書不得含有違反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三)嚴格遵守出版發行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批發折扣,嚴禁以任何名義收受回扣或給予錢物和從事公款旅遊等活動。

(四)實事求是地宣傳和評價在售圖書。

(五)講信譽,信守合同,合理收費,熱情服務。第六條舉辦圖書展覽,原則上不得選擇優秀暢銷書,因特殊需要選擇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入選的優秀暢銷書,不得冠以“民族”或“中國”的標簽。第七條違反本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申請舉辦或參加會展活動資格、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八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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