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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應遵循哪些原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弘揚紅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及其他相關活動。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在我國* * *生產黨領導下形成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壹)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檔案、手稿、文件、視聽資料和實物;

(3)其他代表性資源。

第四條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應當遵循尊重史實、繼承發揚、分級認定、屬地管理的原則,貫徹保護優先、搶救優先、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切實維護紅色資源獨特的歷史環境,最大限度地保持其歷史真實性、資源完整性和文化連續性。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滿足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需要的預算和保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六條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並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做好其他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計劃;

(三)組織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備案和申報;

(四)組織紅色資源的搶救、修復、恢復和建設;

(五)紅色資源保護標誌和設施的設置、管理和維護;

(六)組織紅色資源的宣傳教育、展示利用、科學研究和文化交流;

(七)負責紅色資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相關的其他工作。

市、縣(區)退伍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中的紅色資源、史料和烈士褒揚的保護和利用。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文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民政、檔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八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九條市、縣(區)應當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提供咨詢、論證、評估等服務。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對保護和傳承紅色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傳承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侵占、損毀、塗抹紅色資源和標簽,不得以歪曲、貶損、褻瀆、否定、醜化、低俗的方式評價和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章調查和認定

第十二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做好紅色資源及相關文件的收集、整理、鑒定和歸檔工作,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

第十三條紅色資源的認定,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地方誌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組織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專家委員會,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認定為市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縣(區)人民政府未申報為紅色資源的,確有必要時,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並征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地方誌等方面的意見。,並提出鑒定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保護名錄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調整情況及時更新。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保護範圍、管護單位等內容,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應當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和相應的邊界地形圖。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紅色資源實施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其他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批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在現場設立保護標誌。標牌註明:名稱、歷史描述、鑒定機關、鑒定日期、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八條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制。紅色資源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紅色資源及其保護標誌和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修繕;

(二)落實防火、防洪、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為破壞,做好技術防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或協助紅色資源整治、環境整治、收集、數字化管理、展示和利用項目;

(四)組織或協助對遊客和來訪者的服務和管理。

紅色資源所有者或使用者不明確的,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保護責任人。

第十九條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協議,約定保護內容和措施以及保護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紅色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告知當地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保護責任人支付管護報酬。

第二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坍塌、損毀、丟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及時進行搶救和修復。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受到破壞,但基址或代表性環境仍然存在並具有較高價值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進行重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屬於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辦理建設手續;其他紅色資源的重建,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存在可移動紅色資源損毀、丟失等安全隱患的,收藏單位應當通過數字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壹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修復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少幹預的原則,不得損壞或者改變遺跡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破壞遺跡的完整性和歷史風貌。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屬於文物,其修復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其他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由保護責任人負責修繕,並征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編制修繕計劃,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指導、資金支持或者補償,或者通過購買、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後進行修繕保護。

第二十二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收藏。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售給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有關部門應當對捐贈人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管理的安全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傳承與發揚

第二十四條紅色資源的傳承和弘揚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紅色資源原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內涵的傳承,保持與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的適應和協調。

第二十五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紅色資源開展學術研究,創作相關文學、影視、音樂、美術等藝術作品,開發紅色創意產品,促進紅色文化傳播。

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的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圖書館等機構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的發掘和研究。

第二十六條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圖書館等單位和個人向公眾開放或者公布全部或者保存的紅色資源。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流動共享機制,鼓勵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跨區域合作與交流,通過依法調撥、交換、借閱等方式,豐富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紅色資源展示利用單位的展示形式和內容,實現紅色資源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條件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依托紅色資源建立教育培訓基地,組織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等教育教學活動,每學年組織學生參觀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主題宣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介紹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知識,宣傳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先進典型,公開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紅色教育培訓、紅色旅遊和紅色文化創意為重點,完善基礎設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資源品牌,推廣具有紅色資源特色的旅遊線路、服務和產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屬於文物的紅色資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屬於英雄烈士保護對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紅色資源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1、10、1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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