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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家庭,城市家庭,非農家庭,農村家庭有什麽區別?享受什麽樣的國家政策?

司法解釋原意中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區別是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的,所以居民的含義是具體的,並不因實際居住地而自然改變戶籍所在地。

農村居民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有什麽區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之前的人均生活費有什麽區別?

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所剩的全部實際現金收入(不包括貸款收入)。

(以前)生活費收入:指調查家庭實際現金收入中可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不含貸款收入)。

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支出-會計補貼-個人所得稅

生活費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支出-會計補貼-贍養支出-饋贈支出-親友夥食費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費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目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農民純收入指標,是指農戶年總收入中扣除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納稅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數額後,可直接用於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儲蓄的部分。它是反映農民家庭實際收入水平的綜合性主要指標。農村家庭的凈收入包括非經營性收入,如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收入、流動人口寄回的錢、國家財政救濟和各種補貼。既包括貨幣收入,也包括用於自產自用的實物收入,但不包括屬於借貸的收入,如向銀行、信用社、親友借款等。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剩的實際收入。

農民的純收入和城市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之間的差別在於:

從指標的含義來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鎮居民實際收入中可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衡量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最重要、最常用的指標。農民純收入是指農民從其總收入中扣除相應費用後所擁有的收入。該指數用於觀察農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和擴大再生產、改善生活的能力。

從構成形式上看,城市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壹種形式,即價值形式。它只反映了城鎮居民的現金收入。農民純收入的實際形式有兩種,壹種是價值形式,壹種是實物形式,主要指農民自己保管的糧食、食用油、蔬菜、肉禽蛋等。它既反映了農民的現金收入,也反映了農民的實物收入。

從可支配內容來看,城鎮居民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全部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農民純收入除了生活消費外,還應有相當壹部分留作額外的生產費基金,用於農民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外,從兩者反映的實際收入來看,農民的純收入基本反映了農民收入的真實水平。但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城鎮居民在醫療、住房等方面間接獲得的福利性收入。因此,在使用上述兩個指標比較城鄉居民收入時,要充分考慮兩者之間的差異,全面正確地進行分析。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職工平均工資相差多少?

勞動工資統計中的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職工人均工資是統計工作中兩個不同又有聯系的統計指標。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調查範圍不同和統計口徑不同:

(1)考察範圍不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查統計的範圍是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成員中的從業人員收入和非從業人員收入;勞動工資統計中職工人均工資的調查統計範圍是城鎮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的收入。

(2)反映的內容不同。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總現金收入中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部分,即家庭中獲得的全部現金收入扣除個人所得稅、會計補貼和家庭副業支出。職工人均工資反映職工所在工作單位在壹定時期內以貨幣或實物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實際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含超額工資)、各種工資性獎金和津貼、加班工資、附加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包括福利費(如洗涮費等。)、生活困難補貼、通勤費用、員工從工作單位領取的自行車補貼。

城市家庭按收入水平分多少組?貧困戶的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的規定,城市住戶按生活費用收入水平分為八組,每組住戶占調查總戶數的比例如下:

收入最高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10%。

高收入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10%。

中上收入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20%。

中等收入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20%。

中低收入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20%。

低收入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10%。

最低收入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10%。

其中,收入較低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5%。

貧困戶是指盡管居民整體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仍處於貧困狀態的家庭。貧困的含義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絕對和相對。這裏的貧困概念是指狹義的相對貧困,即缺乏物質生活資料,是指個人或家庭所獲得的全部收入都不能維持基本的生存需要,物質生活極其困難。

衡量貧困戶的核心是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又稱貧困線)。目前,國內外測算低保標準的方法很多。國家統計局在結合我國國情對城鎮居民貧困問題進行長期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基礎上,經過對各種方法的篩選和完善,總結出以下四種主要測算方法:

(1)基本需求法:這種方法是根據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水平和消費習慣,確定需要消費的商品項目和需求,按照同期混合平均單價折算成貨幣,相加計算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比例法:根據相對貧困的概念和居民收入調查數據,將調查樣本中壹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家庭視為相對貧困,調查其平均消費情況,調整消費結構中不合理的部分,得出這些居民的消費支出作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直接把自己的收入水平定為貧困線。

(3)恩格爾系數法:以居民最低食品支出為基礎,除以同期最低收入群體的恩格爾系數,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數學模型法:利用已有的調查數據,由收入指標和溫飽等八大類支出建立擴展的線性支出系統,推導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從而確定貧困標準。

以上四種方法在理論和操作上各有優勢,都有壹定的局限性。

為了解決低保戶的困難,市政府制定了社會保障線標準。1999 7月1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為273元/月;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286元/月;失業保險費291-374元/月;1999 9月1起,最低工資400元/月。

為什麽在計算人均工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時要扣除物價因素?怎麽扣?

人均工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勞動者和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標。在分析兩者的增長時,如果單純將報告期與基期進行比較,只能反映貨幣收入的增長,而不能反映收入水平增長的真實情況。這是因為在壹定時期內,由於物價上漲的因素,同壹貨幣所能購買的消費品和社會服務的數量較基期相應減少,導致貨幣購買力下降,貨幣貶值。因此,在計算人均工資和人均生活費收入的實際增長時,必須扣除物價因素的影響。在目前國家統計部門編制的各種價格指數中,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最能反映物價對人民生活影響的指數。在計算人均工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長時,扣除了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具體的扣除方法用公式表示:

人均工資(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工資(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工資(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城鄉居民的收支是如何調查的?

目前,我國城鄉居民收支調查采用的是國際上通用的抽樣調查方法。在調查城鄉居民收支之前,首先要進行定期賬戶的選取。在調查樣本的抽樣上,城市和農村都采用多階段抽樣。不同的是,在選擇壹次性調查樣本之前,城市先將樣本街道和居委會即整體單位的居民戶口本按無關標誌進行排隊,采用等距抽樣的方式選擇調查戶,然後對選擇戶的家庭基本情況和收入進行壹次性調查,再將選擇的調查戶按人均收入水平進行排隊,再采用等距抽樣的方式選擇定期戶口。農村按收入認定排隊,對稱等距抽樣,分期選賬。

在完成常規賬戶抽樣後,為了獲得完整的居民收支調查數據,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壹步:分配任務(或者開戶)。壹般以政府名義召開有相關領導參加的動員會,布置賬戶核算任務。說明意義,要求記賬,做好收支記錄,為政府提供決策所必需的家庭生活條件變化的真實可靠信息。

第二步:試著記賬。在正式記錄之前,應先對賬戶進行試記錄。目的是通過輔導和糾錯,在正式核算前消除會計差錯。

第三步:入戶調查。即調查人員深入到住戶的實地調查。入戶走訪是壹項長期而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在調查初期。能夠理解並幫助記賬解決記賬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同時逐步加深與記賬的接觸,以獲得進壹步的支持與合作。

第四步:做家教記賬。調查員專門指導被調查戶記賬,這是提高調查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鑒於壹些負責記賬的人,尤其是農村的,可能文化程度不高,幫助他們提高記賬能力,保證基礎信息的可靠性。

第五步:集中記賬。專職或兼職調查員直接在家收集會計數據。每月收賬兩次,月中和月末各壹次。

第六步:復習書本。調查人員應在恢復會計信息後對其進行審查,並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進行入戶核實和落實或電話查詢。審核會計數據是壹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基本要點如下:

(1)就業人口與收入的對應關系。

(2)會計分類是否準確。

(3)支出項目中的單位、數量、金額和采購來源是否明確標識。

(4)檢查邏輯關系。

(5)檢查平衡關系。

第七步:寫代碼。因為各地的城鄉住戶調查報告基本上都已經用計算機匯總了,所以在匯總輸入計算機之前,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對記錄在賬上的每壹項進行編碼,以便匯總。

實施上述步驟後,我們基本獲得了城鎮居民收入和支出的調查數據。但在調查農村居民收支時,應在定期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年終壹次性調查作為補充。由於常規調查項目較少,無法反映農村居民收支的全貌。例如,根據農村生活的特點,定期調查數據只能反映農民純收入的現金部分,而不能反映農民的實物(指糧油等。).因此,有必要通過年終壹次性調查來補充定期調查數據,以全面了解農村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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