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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頭條是否侵權?我發表的幾篇文章在別處轉載。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

《版權法》的三個條款規定:

第十四條為匯編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等材料,對其內容進行原創性選擇或者編排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自行編寫,但作者事先聲明不準使用的除外。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寫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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