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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來源

“張”和“殷娜把子”已經成為當官的代名詞。

據古籍記載,公章的出現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堯舜時代。關於官印的起源,漢代《春秋》中有這樣的記載:相傳堯和太尉舜在船上遊泳,突然壹只鳳凰飛到他們面前,把隨身攜帶的書籍遞給了堯。這本書裝在壹個紅玉匣裏,長三尺,寬八寸,上面放著黃玉驗鬥,用繩子捆著,兩頭用泥封著,並蓋有“田府”的印章。這表明,印章最初是作為權力的象征出現的。

秦代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公章制度。從宰相邱到縣令,君主在任命時都授予官印,同時配發壹條佩戴在印扣上的絲帶,稱為“絲帶”,使其可以壹直佩戴在身上。

秦末,天下大亂。項梁吩咐項羽拔刀砍下銀通的頭,然後自封為新郡守,命令各郡“領精兵八千”。這種以印為官,認印不認人的制度,為漢朝所繼承。

漢武帝時,窮得養不起妻子的朱買臣突然被任命為家鄉會稽縣的守衛者。當他回到下榻的會稽縣駐京辦時,官員們仍視他為窮人,不予理睬,直到發現他“驚魂未定”,懷裏抱著壹枚印章,立即列隊,壹起跪拜。這種觀念的傳承,使得“取大印”、“取印”成為當官掌權的代名詞。

絲帶印刷系統的另壹個特點是通過鑄造材料和絲帶顏色來區分官階。比如漢朝丞相太尉為壹等大員,金銀子綬帶;禦史二千多石,銀銀清綬;600多塊石頭,銅印章和黑絲帶;200多塊石頭,青銅印章,黃絲帶。從晉代開始,綬帶印制改為綬帶印制。綬帶印制為皮制,放入官印後系於腰間,以刺繡區分官階。

劉年輕時做過村官,但也有“五兩尼龍,半兩銅”的小印章所謂“半通”是相對於“全通”而言的:在中國的制度中,凡是200石以上的公章都是“公章”,也就是說具有發號施令的法律效力,“半通”理解為具有壹半的法律效力。於是,劉邦領著壹件婀娜多姿的泗水“半銅”圍在腰間,左右擺動,頗為可觀。

公章經過很長時間才成為沒有個人級別的行政機關的公章。

當時人們對公章的理解是官印,而不是公章。印章是官員佩戴的,除非因違法或免職等原因應當收回,否則可以帶走。中央因某壹官職空缺而授予新官時,壹般都會鑄新印,因此公章上的書寫長期無法統壹。

直到南朝和宋代,這種壹官壹印的授受方式才受到了宰相左誠和孔林的質疑。他說,由於皇帝和王子的玉璽是代代相傳的,所以並不讓人懷疑他們是否有資格行使權力。為什麽卑微的官員必須佩戴印章?宋武帝的武帝以崇尚節儉而聞名,所以他采納了這個建議。“鐵打的流水的官”和公章轉移制度就是在那時逐漸形成的。這種制度運行了很久,給世人帶來了壹種觀念上的改變,即公章是某個部門某壹級機關行使權力的信物,符合現代的“公章”概念,雖然現在仍習慣用“摘章”來指代官員的免職。

循著這種新的思路,建立更為完備的公章制度,應該說發生在唐代。有壹個例子是這樣的:西晉趙王司馬倫稱帝時,為了“討好民心”,把賢方正孝等文武學科所有報考的學生,16歲以上的學生,以及各郡縣來京出差的官員,都不經審判就給了官銜,無數官員都給了印信。“金銀冶鑄,不印”,只好用木刻印章代替。

但唐初建立政治制度時,尚書省作為中央政府的最高執行機關,只有總務府(稱都省或都廳)和官、兵有印章,其他各部、署都用尚書省的印章發公務。因為官印只代表政府的權力,不代表官職,即使是左右仆從、侍郎、大夫等高級官員也不佩戴官印。直到武則天執政,加強了體制改革和各部門的行政獨立性,才單獨印制了《尚書省二十四司》。

其他部門也存在類似情況。在唐德宗,薛之漁被任命為諫官,他是中國書派下的正司高級官員。因為不是壹級行政機構,所以沒有打印信件。薛以保密為由向皇上報告:“壹切保密,有諫官的印章。每進壹封信,都要由門下、中書兩省打印。每次有封印的時候,人都是先知。請不要鑄朝廷印章,切忌泄密。”這聽起來像是伸手要權,在同壹本書裏也包含了獨立的意思。不久之後,此人被調到中央大學擔任校長助理(郭子分部)。

自德宗以來,內參保密,權威加重,故稱“內相”,最終與中國書法家形成了“內制”“外制”的格局。作為標誌,在憲宗初年的國子監單獨印制。公章經過很長時間才成為沒有個人級別的行政機關的公章。從此,行政多元、職能交叉的麻煩大大減少。

各種公章到處都是,只要有人敢輕舉妄動,真假難辨。

說到公章的規格,也有壹個從雜亂到整齊的整理過程。在《古印集》中的戰國官印中,壹枚編號為0007的印章邊長只有兩厘米半,而另壹枚編號為0227的印章邊長為三厘米。縱觀《泥印集》中的兩枚漢代官印,不僅低級官印比高級官印大得多,而且其表面形狀也是“百花齊放”,有的極方,有的近似長方形,有的有曲角,有的呈圓形、橢圓形。估計大部分都是根據材料打印的,抓到壹塊材料會做出什麽樣的表面。

至於印章的書寫和左支或右支的排列,也是五花八門,無章可循。整體出現時,可以從金銀材質、藍黑顏色等方面相互區分,但壹旦以印章的形式體現在公文中,如果不是很熟悉,混淆是必然的。

賈誼的《治安策》披露,造假者騙取國庫近十萬石糧食,套取稅款六百多萬,用官車詐騙郡縣,應該說與這些印刷缺陷有很大關系。在各種公章遍地都是,甚至留下或去世的人用過的公章還存在於世的情況下,只要有人敢輕舉妄動,說實話真的不容易。

自唐代開始,官印受到嚴格控制,印刷規格也趨於精細。各部門印章均為銅質,印體為方形。此外,官印還有便於印形的柄,即所謂的“印柄”,也是在此時實行的。明代所有衙門的印章都是由禮部鑄印局統壹刻制的,對鑄印、交換、鑒定、檢驗都有詳細的規定。“凡是用外文移居北京的,都要送到鑄印局去鑒定他印章的真偽。”

當然也不能說這樣就能徹底杜絕造假。如《儒林外史》第十九章中,浙江刺史潘因幫助財主劫買婦女而懸賞,請匡為其編造壹紙樂清縣令文書。“家裏有很多豆腐幹雕的假印章,我可以用。”但這些招數只能在基層玩,而且是在內外勾結的情況下生效。在首都用壹個能辨別真偽的鑄印局不是那麽好騙的。

當地方官員向北京匯報時,壹個錯誤被拒絕並再次蓋章需要幾個月的時間。

公章的精心設置和保管,壹直是法規制度的重中之重。如宋代《胥法》規定,機關申印:“凡訟事,皆要蓋戳,以某字為文,再行查證,再收尚書吏部。”如因舊損需更換新印,“舊印與舊印同日銷毀”,或先將印面壹角銼平,集中銷毀。絕對不允許失效的公章還完好無損的出現在世界上。保管官印的方式,在秦漢魏晉壹官壹印的時代,都是各自隨身攜帶,朝夕相伴。自唐代以來,壹直作為機關公章印制,保存在官府。

對公章的使用和責任人員也有嚴格的規定。以唐代中書門下的“唐印”,即“唐印”為例。凡需打印的公文,必須經主管科長審簽,復印校對,再經“唐頭”(相當於政務大廳辦公廳主任)審核。審核無誤後才能蓋章。

明朝宣德年間,李俊奉命到浙江錢塘縣督糧。當地的縣令是個陰險狡詐的人,打算暗中設計陷害李俊,有壹次,縣令把自己的壹個心腹安插在李俊身邊當仆人,仆人伺機竊取公章。只有當李俊在他的辦公室使用公章時,他才發現公章被盜了。他深思熟慮後,判斷公章是跟縣長壹起被偷的。

為了取回公章,李俊的下屬提議帶人去縣令辦公室搜查,但他們立即阻止了他。因為這是壹個沒有確鑿證據的事情,如果大驚小怪,很有可能迫使對方把贓物藏得更深,或者幹脆埋了。冷靜下來,李俊下定決心。他熱情地邀請縣長在家裏設宴慶祝。就在兩人對酒熟悉的時候,院內濃煙升起,仆人報警,家中起火。李俊急忙起身,走進密室,取出銀赫,交給縣令。他喊道:“公章重要,請妥善保管,明天歸還。現在重要的是滅火……”之後縣令無法拒絕,便離開去救火。

自然,大火和救火都是由李俊親自導演的。當然火不大,很快就被撲滅了。而關押著空無壹人的銀赫家的知府卻坐立不安,壹夜未眠,進退兩難。如果空蕩的銀赫明天被歸還,很難說它在銀赫被接受時是空的。而如果丟了老板的公章,自己吃不起,勢必害了全家。縣令越來越害怕,只好將剛剛被盜預謀的李俊公章放回銀赫。第二天,他不得不小心翼翼地歸還公章。第二天早上,當我在銀赫看到復原的、毫發無損的公章時,李俊和縣長相視壹笑,會意地笑了。

能如此謹慎,自然就達到了“封不得任用其胥吏”的要求。所以公章也逐漸給各地辦事處帶來了麻煩。按照規定,每個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派壹名會計到首都戶部申報地方年度財政收支情況,經戶部充分核實數字後才能取消。如果錢谷數字中有分、分、漲、鬥,那麽整個財務報表都會被拒絕,重新創建。重新創建報告並不困難。難的是必須加蓋原單位公章才合法。這樣壹個來回,要幾個月甚至幾個月才能定下來。這樣不僅增加了清點人員來回奔波的麻煩,也影響了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手續繁瑣逐漸成為大量使用公章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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