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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出版署關於印發《贈送出版物樣本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單位征訂樣品的財務管理,降低成本,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有出版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國有報刊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包括的樣本圖書、樣本報紙、樣本雜誌、樣本磁帶和樣本(以下簡稱樣本)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錄音帶、錄像帶、唱片和其他出版物。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批準的下列出版社(含音像,下同)、報紙、期刊(雜誌)和音像單位。

壹是國有綜合性出版社、專業出版社和出版公司;

二、國有報紙和隸屬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的報紙;

3.國有期刊(雜誌)社和機關、事業單位、團體所屬的期刊(雜誌)社;

四、國有音像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附屬的音像單位。第四條“樣稿”是指出版單位向譯者(以下簡稱作者)付費贈送的樣稿,出版單位有關部門和工作使用的樣稿,出版單位必須送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的樣稿。第五條免費閱讀樣本的範圍和數量:

壹是出版單位按國家規定向新聞出版署、中國版圖書館、北京圖書館支付的樣品數量;地方出版單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機構和指定圖書館支付的樣品。

二、出版單位出示作者樣本。

(1)書籍

1.10人(含10人)及政府機關(創作、翻譯、校對、編輯等)的作品。,下同)均為首次出版,共可捐贈10-20冊(套)。

2.10作品首次發表。單冊的情況下(不含大型詞典、工具書),可給每人1冊;多卷收藏的話,每人只給主編相關卷(或作品)1份;大型字典、參考書、圖畫書等。,只贈送給主編,每份禮物最多不超過20份。

3.出版單位再版的書,不再給作者。修改後再版的,可以給作者樣書,但給的量不得超過第壹次給的樣書的50%。

(2)期刊(雜誌)

期刊(雜誌)每期可以給1-2個發表作品的作者。

(3)報紙

報紙每期可以給發表作品的作者1-2份。

(4)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對首次出版的音像帶、錄像帶和唱片給予作者、導演和主要演員的樣片。每人贈送1-3盒(張)磁帶和唱片;每人1盤磁帶。

三、出版單位作品樣本:

(壹)出版單位工作樣本,包括信息、編輯、設計、校對、編輯、出版、發行、財務等部門留存版本和工作樣本,參加評獎、展覽等活動,與相關出版單位交換樣本。

(二)出版單位的工作樣本每本書不超過60冊(套),每期期刊(雜誌)不超過100冊;每期不超過250份報紙。具體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商務、財政廳(局)確定。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工作樣本必須由資料部門管理。錄音帶、唱片不超過20盒(張),錄像帶不超過10盒。必要時,相關部門可向信息部借閱。

(四)出版單位舉辦出版物發行和樣品訂購所需的樣品數量應嚴格控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業務財政廳(局)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定。

四、出版單位按照新聞出版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規定送有關部門或領導審閱樣本;音像單位按主管部門的規定送有關部門或領導審查樣品。第六條免費閱樣的審批和管理:

(壹)出版單位的樣品必須交給壹個部門統壹管理,並有專人審批。

(2)贈送樣品時,應填寫樣品領用單(格式附後),憑證壹式三份,由樣品管理部、成品管理部、財務部分別存檔或報銷使用。

(三)樣品管理部按月(或季)編制樣品禮品匯總表(格式附後),並憑憑證提交財務部。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審核並記錄。

(4)出版單位有關部門使用的樣品應由專人登記保存,每年清理壹次。已用完的樣品應全額退回樣品管理部門,由樣品管理部門集中折價出售或作為廢品處理。

(五)出版單位之間交換樣本必須由資料管理部門統壹進行,交換的樣本應提交資料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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