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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侵權作品的信息糾紛

同事們,朋友們,早上好。很榮幸來到律師發展論壇談論知識產權問題。昨天,我出席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中國知識產權司法研究委員會成立大會。我把這次會議稱為知識產權領域學術界和司法界最完美的友誼,因為錢鋼院長和我分別是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我認為這對我們來說也是壹次極好的機會。今天來參加這個會議,我想和所有的律師朋友們再次合作。我今天的話題是互聯網時代的版權產業和版權保護。可以說,我們已經進入了壹個以知識革命為特征的創新時代。這個時代的技術特征可以用兩句話來說。這是網絡技術的時代,也是基因技術的時代。因為時間關系,我只能說說網絡技術。

今天,互聯網可以說已經進入了我們的生活,正在改變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方式。我們在享受互聯網技術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不得不忍受這種技術帶來的痛苦。用狄更斯的話說,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這是最好的時機。我們真的不得不承認,網絡技術給我們帶來了信息傳遞和獲取的極大便利,網絡本身就是壹個產業,已經成為21世紀知識經濟發展的工具。根據我掌握的信息,到今年上半年,中國網民人數已經達到2.5億。這是什麽概念?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凈增91萬人,相當於德國總人口的壹倍半,凈增56%。第二,到今年上半年,中國互聯網商用規模已經達到6543.8+04.6億,而2006.5438+0年,互聯網商用規模只有3000萬。我們現在看到去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和今年引發的金融危機可能會成為震動全球的經濟危機,但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2.5億網民的支持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將會以良好的勢頭方興未艾。所以我說這是最好的時機。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是壹個最快的時代,因為互聯網技術打破了傳統的版權人、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格局。在這個互聯網領域,我認為傳統的電影行業、音頻行業、出版行業,已經和網絡科技行業產生了激烈的利益沖突。我們看到在網絡業務中,基於網絡視頻、網絡音樂、網絡新聞、網絡購物、BBS、博客、視頻的網絡技術都涉及到版權問題。

所以作為律師,最應該關註的是版權糾紛和網絡版權糾紛,現在可以說是急劇增加。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上半年統計,當年受理的著作權案件達1700余件,占網絡著作權糾紛的75%。所以,形象壹點來說,互聯網時代這樣的法律糾紛,影視公司最擔心,網絡公司最不安,版權公司最開心。如果說幾年前還存在網絡版權之爭——這種糾紛越來越充滿風暴,現在我認為是壹場沒有停止的風暴,那麽網絡版權糾紛在所難免。在我看來,我想談談網絡版權最重要的三個問題。

首先我就說說搜索引擎服務商的法律問題。搜索引擎可以說是網絡技術及其商業模式應用中最常見的問題。搜索引擎涉及音樂搜索、視頻搜索、圖片搜索、圖書搜索和關鍵詞搜索。除了關鍵詞搜索,其他搜索都涉及版權問題,而關鍵詞搜索還涉及商標和反不正當問題。現在問題出在哪裏?搜索引擎服務商在為用戶提供搜索和連接服務時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現在有了專門針對避風港條款的規定。這個避風港條款的問題在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2005年百度勝訴,2008年迅雷敗訴,是完全不同的效果,但兩者都涉及搜索引擎服務商承擔的法律問題。我認為關鍵問題在於如何理解避風港條款。

我覺得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律師思考。第壹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主觀過錯是基於直接具體的侵權行為還是基於其提供的技術?我認為根據避風港條款,搜索引擎服務商的責任是什麽?當他收到著作權人的維權通知時,他應該斷開妳的搜索引擎技術與版權作品之間的直接鏈接,換句話說,妳應該斷開這個鏈接,停止這種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妳的搜索引擎技術和有版權的作品之間有聯系,妳可能要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有什麽問題?我們是根據這樣壹個直接具體的侵權行為還是根據技術本身來判斷他的主觀過錯?我覺得我的觀點是不能根據搜索引擎技術本身直接認定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侵權責任,認為他們主觀上有過錯。這是因為在高科技領域壹直有壹個技術中立原則,在美國法庭上也被稱為推理原則。然而,30年前日本推理公司發明攝像技術和視頻技術時,電影和音樂公司也提供了侵權技術,美國聯邦法院判決推理公司必須支付巨額賠償。所以根據中立原則,這種技術可以用於合法目的,也可以用於非法目的,它本身並不感受到價值判斷。本案中,認定該技術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不構成侵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根據技術本身來認定搜索引擎的服務商有過錯。這是我的第壹點。

第二個觀點是如何確定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主體性是知道但認知。這種認識是壹種實際的認知。當權利人同誌主張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權利時,如果服務提供者仍然將其搜索引擎與有版權的作品相聯系而不進行更正,問題就出在認知上。認可的狀態是怎樣的?認知我認為是壹種推定的認知,要求服務者對明顯的侵權行為不能視而不見,他有識別和監控的義務。因此,壹些法官,包括壹些律師,主張引入美國紅旗原則。這個紅旗原則是什麽意思?紅旗很醒目,容易識別。作為引擎服務商,要看到可能出現的侵權行為,就像看到壹面鮮艷的紅旗壹樣,不能視而不見,要承擔起監控、刪除、消除的義務。我覺得搜索引擎服務商在互聯網時代提供相關服務的時候應該盡可能的關註這方面。這是我講的第壹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數字圖書館的責任。數字圖書館也是互聯網時代所指的商業運營模式,而這種商業運營模式可以說是方興未艾,勢頭良好,但由此引發的版權糾紛也是不斷。早在2004年,壹位英國政治教授起訴數字公司非法將他的作品轉移到數字圖書館供他人付費時,它就應該受到起訴。去年有上百名學者起訴超星,今年更甚。今年,有兩起非常有影響力的訴訟。壹個是148的博士和碩士起訴萬方,隨後是100多的碩士和博士起訴中國學術期刊網,因為這兩家數字圖書公司未經許可對中國的碩士和博士論文進行數字化,從而帶來了數字圖書館的商業模式。我國數字網絡傳播條例對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有嚴格限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範圍有限,也就是說數字化使用的圖書僅限於我們圖書館的圖書,也就是範圍有限。二是有目的限制。您的使用必須是為了保存和展示這些版本。第三,使用有限制,僅限於非盈利性使用。但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數字圖書館的商業運營模式,除了少數公共目的外,大部分都是以盈利為目的,也就是壹種商業運營模式。它將圖書數字化保存或數字化掃描,然後存入數字圖書館供用戶付費使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非常-看使用是合理的,但是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法律是允許使用的,所以數字圖書館只能通過授權來使用。授權是海量授權,很難做到。由此引發的壹系列訴訟。這裏想到的酷狗也有數字圖書館模式,但命運完全不同。酷狗有圖書搜索的商業模式,也是對圖書進行數字化掃描,然後做成文檔,返回到酷狗的圖書數據庫,供用戶搜索。對於搜索到的書籍,用戶可以免費閱讀6頁。免費閱讀後,他們可以通過酷狗提供的銷售書籍的鏈接,直接從供應商那裏購買紙質書籍,這是酷狗的壹種。酷狗2007年開始在中國運營,目前還是安全的,但是在美國的情況並不好。在美國,三年前,美國作家協會和美國出版商協會把酷狗告上法庭,打了三年。今年下半年達成了和解。現在達成和解的結果是什麽?酷狗必須向作家協會、出版商協會及相關協會支付654.38+0.25億美元,並達成新的協議。酷狗可以繼續將這些書籍數字化,滿足用戶的搜索鏈接。因為圖書搜索產生的銷售、廣告等相關收入,67%歸原著作權人,33%歸酷狗享有。酷狗的商業模式和我上次講的三個爭議引起了我們的壹些思考,至少涉及三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我覺得應該擴大公共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範圍,不要限制的太嚴格。這是壹個問題。

其次,通用數字圖書館未來著作權法的修改可以考慮使用法的相關規定。

數字環境下要考慮的第三個問題,即網絡條件下文字作品的授權問題。可以建立文字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解決海量作品的授權問題。這些都是在以後的著作權法修改中要解決的。

先說最後壹個問題,版權作品技術保護措施的合法性。這個問題就是大家感興趣的微軟黑屏問題。來之前看到網上流傳壹個笑話。微軟黑屏壹小時為妳黑壹次。壹旦被黑,可以短暫休息。有什麽好處?現在不頭暈,眼睛不花,走路精神抖擻,身體棒極了,什麽都香。都說微軟真的很人性化,真心呵護妳的身體。這是壹個黑色幽默。事實上,網民對微軟的這種黑屏措施感到憤慨。我們也註意到北京的壹些律師躍躍欲試。我們的用戶想起訴微軟。有的說黑屏措施構成侵權,有的說危害我們的信息安全,有的說已經構成反壟斷。當然,在律師如何進行訴訟方面,我認為妳比我更有經驗。在此,我以學者的身份,談談對律師如何起訴的壹些看法和想法。

首先我來說說版權。版權訴訟肯定涉及兩大問題,第壹是訴訟主體,第二是訴訟標點,也就是技術措施。訴訟人解決妳代理的客戶,也就是軟件的使用者,是否可以成為訴訟人。我認為盜版軟件的用戶不構成微軟的合法用戶。恐怕很多人都不認同,因為義憤填膺地譴責微軟是非常容易的。但作為代表這場官司的律師,我覺得更需要理性思考。我認為訴訟主體肯定是權力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它僅限於正版軟件的用戶。換句話說,盜版軟件的用戶並不適用於法律意義上的微軟用戶。我認為盜版軟件有兩種用戶:

第壹,用戶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使用的軟件是盜版。壹般來說,這類用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他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他以為買的是正版軟件,結果買的是盜版軟件。主觀上他應該說沒有太大過錯。這種情況下,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說這類用戶沒有責任。根據著作權法、計算機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著作權的相關規定,此類用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銷毀非法復制品的責任。據微軟統計,在中國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中,約有20%屬於這壹類。為此,微軟采取了緊急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他停止使用這個盜版軟件,可以拿著合法有效的票據去微軟的客戶部更換壹套正版軟件。這是第壹類用戶。

第二,用戶知道自己使用的軟件是盜版軟件。應該說,這種用戶當然不構成合法用戶,他是明知故犯地使用盜版軟件。我覺得他是侵權,這個侵權是兩個侵權。第壹,他非法購買和使用盜版軟件,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方式享受提供這個軟件的相關服務。所以,我覺得所謂的黑屏,壹句話,其實就是正版增值驗證措施。妳可以接受這個驗證,不管是不是真的,或者不是。如果妳接受這個驗證,使用盜版軟件,他會給妳壹個警告措施。所以我認為認證的用戶應該是WindowsXP的正版用戶,只有他們才能成為合法用戶。當然這種正版軟件包括我剛才說的那20%。我買的正版軟件其實是盜版軟件。他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是盜版軟件而故意使用,不是合法用戶。

我上面說的是訴訟主體。

第二個問題,我就說說訴訟的對象,也就是黑屏技術措施的合法性問題。軟件技術措施是指利用加密技術制止未經許可和合法許可的解密行為的有效技術手段和方法。簡單來說,權利人對自己的版權作品要求有數據庫,采取加密保護,而侵權人,或者盜版軟件的作者,則采取解密的方法,或者規避技術措施的方法截然相反。壹般來說,技術保護措施包括控制進入作品的技術措施、控制作品使用的技術措施、控制作品傳播的技術措施和識別未經授權作品的技術措施。在這裏我想說,技術措施本身並不是著作權人的壹項權利,而是壹種維護自己權利、保護自己權利的手段。在這裏我想說明壹下,前段時間很多人指責微軟是壹種私力救濟,這是違法的。事實上,我認為保護的技術措施作為壹種私力救濟手段,已經得到了國際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的認可,所以這種技術措施具有法律意義,有法律依據。

接下來,我們要看這個技術措施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有兩大疑點。有人認為這種技術措施只能用在前面,不能用在後面。也就是說,如果妳是在監聽使用正版軟件,那麽妳可以使用加密保護技術措施,而不是在出售軟件後采取補充技術措施。在我看來,技術措施可以事前采取,也可以事後補充。關鍵是,這種措施的性質應該是保護性和警告性的,而不是攻擊性和破壞性的。有人將黑屏措施與2000年江寧公司采取的技術措施相提並論,我認為不妥。江寧公司的殺毒軟件最終導致了什麽?導致崩潰和數據消失是破壞性的。關於版權問題,我就講到這裏。此外,還有兩個問題我想在這裏簡單總結壹下。我認為微軟的黑屏措施不僅讓我們思考版權問題,也讓我們思考信息安全問題。微軟作為全球最大的軟件提供商,確實是在利用自己的市場資本定位,對我們的信息安全是有害的,或者說是存在的,是危害的。

上個月,我在北京參加了壹個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的高層論壇。認識了專門研究軟件的倪光南院士。他說,國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安全,個人信息涉及個人安全。我們必須開放我們的技術軟件,以確保我們的信息安全。第二個問題涉及到壟斷經營,也就是反壟斷法。現在可以說微軟有壟斷的嫌疑,已經形成了壹種國際知識。2004年4月,包括洛杉磯、舊金山和加州在內的壹些知識分子起訴微軟,指控其在個人Windows軟件開發下進行壟斷。同年65438+2月,歐洲法院責令微軟執行歐盟委員會的相關決定,歐盟委員會認定微軟構成壟斷。要改變現在的商業運作模式,改變現在捆綁銷售的做法,向壹些競爭對手開放。我只想談談我自己對這個問題的觀點,僅供大家參考。對不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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